原标题:明年房贷月供将产生改变 12月28日上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这项公告对于市民来讲意味着什么?对市场又有哪些影响?对存量房贷利率转换如何确定?日前,遵义晚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为市民了解相关问题。 对市场的影响 《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告》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从整体来看,《公告》的实施,将更好地发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实际利率形成中的引导作用,推动社会融资成本下降,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对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精准滴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据相关业内人士分析,本次利率定价方式的转换,对企业来说,能让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真正体会到更加实惠、市场化以及灵活的贷款利率,切实感受到利率价格的下浮,有利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对银行来说,能够推动其加强市场化的经营,促进其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效率,能够促使其扩大客户服务的范围,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存量房贷利率将转换 而市民则更加关心存量房贷利率转换如何确定呢?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表示,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执行的利率水平。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同时,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 举例来看: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原来市民小张买房时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央行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4.9%×(1+10%)=5.39%。 若按照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若小张和银行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仍不变,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即(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