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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机关运用勘验检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时间:2020-01-08 10:12:16  来源:闽商界  作者:佚名  点击:

原标题:关于监察机关运用勘验检查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

  监察机关运用勘验检查措施应当注意把握四个方面要求:一是采取勘验检查措施,必须经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二是监察机关实施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三是调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在场。四是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目的、经过和结果等。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物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所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调查人员不能对其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其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被指派或者聘请参与勘验检查的人员只能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不能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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