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长江经济带各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 刑事责任从严从重追究 最高法今天上午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10个典型案例。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表示,近年来,部分污染企业向长江干流、支流违法排放各种污染物,这个问题触目惊心,对于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这属于当前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当中的一个打击重点,也是长江生态保护的一个工作重点。对于污染企业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是必须从严从重予以惩处的,其中刑事责任追究要从严、从重。 追究范围上从严把握 2016年12月,最高法和最高检曾经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一个明确规定,不仅要对污染环境的被告单位定罪量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在责任追究上,不能够只追究单位,不追究直接责任人,也不能够只追究责任人,不追究单位。在责任追究范围上我们要求从严把握。 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三个案例比较突出:安徽亚兰德公司、吕守国等7人污染环境案、湖北瑞锶科技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污染环境案还有成都益正环卫工程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公司,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这三个案子都是在判决公司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判处相应罚金的同时,对于这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体现了在责任追究的范围上是从严把握。 处罚幅度上“从重考量” 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在法定刑范围之内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应该承担的刑罚,被告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定罪和量刑内容,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环境污染犯罪,量刑幅度是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在这次发布的7个刑事案例当中,人民法院在综合衡量各种量刑情节之后,对于实施直排、偷排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其中有3个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是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比较明显体现了法定刑范围之内从重处罚的特点。 从重情节上有特别规定 对于在长江经济带偷排、直排污染物的行为,2019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特别强调,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1)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2)向国家规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的江河、湖泊排放、倾倒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以上两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定罪处罚上“从重论处”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实践当中,被告人的一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可能触及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也就是从国外进口的固体废物,运到国内之后随便处置、抛弃。再一个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就是说,同一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这种情况下,要求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当中,特别强调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刑罚规定的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比刚才所说的单纯的污染环境罪要重得多。从这两个方面的规定就可以看出来,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个行为同时触及两罪的情况,要从重罪来处,这也是一种从重从严的体现。 责任方式上统筹适用 作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时候就要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加大对污染企业和排放污染物个人的惩治力度。把三种责任放在一起用,不能只打不罚,或者只罚不打,统筹运用这三种责任来体现从重从严。同时也建立了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的责任制度体系,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 此次发布的案例里有4个案例比较好的体现了这一点。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明确被告人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以及全面赔偿原则,实现了惩治犯罪、保护生态和维护公益相统一。 还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从轻处罚的情节,要一并综合予以考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特别是对于具有自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从轻情节,要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在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起到打击和警示并举作用,引导教育企业和社会公众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