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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银行哈尔滨先锋支行违法遭罚 法定代表人遭警告

时间:2020-01-22 20:04:23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原标题:营口银行哈尔滨先锋支行违法遭罚 法定代表人遭警告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9号、10号)显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先锋支行存在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王旭春对营口银行哈尔滨先锋支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段文静对营口银行哈尔滨先锋支行承兑汇票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到位问题,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据2019年半年度报告,营口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辽宁群益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28%;第二大股东为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2.39%;第三大股东为大连万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2%。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段文静为营口银行哈尔滨先锋支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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