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好消息!我市职工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中共百色市委员会印发》(百委〔2019〕173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保障功能,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参保人员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2019年12月起,我市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啦。具体如下: 一、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一)对象和范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干部职工,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自主选择购买经保监部门备案、医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仅限于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购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百委〔2019〕173号文件要求,大力宣传、动员、组织引导干部职工尤其是脱贫攻坚一线干部职工积极踊跃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切实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为2020年决战贫困、决胜小康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权利和义务。参保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商业保险机构。 (三)购买方法。参保人持个人医保卡到我市范围内定点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网点刷卡直接购买。 二、加强保险产品管理 主要基于试点工作考虑,先选定“一年一保,且年保费不高于1000元”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作为试行。 (一)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商业保险机构自主申报,由市医疗保障局与商业保险机构以协议形式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商业保险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协议约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开展产品宣传,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指导,不得利用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三、加强个人账户管理 为保证职工医保基本保障功能,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需预留1500元后才能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当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费用时,参保人员需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不足部分由个人出资支付。 (一)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是建立更加紧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积极稳妥推进,强化政策宣传,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就医、购药和促进健康方面的作用。 (二)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持本人医保卡到保险营业服务网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相关费用结算,相关机构应认真核对医疗保障卡信息,做到“人卡相符”,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个人账户使用安全性。 (三)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应改变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就医、购药和促进健康方面的作用,不应无原则的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要严厉查处个人账户套现、变相套现等行为,对协助个人账户套现、变相套现的定点保险服务网点,应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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