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 | 券商评级规定再迎修订,风险管理权重加大,强化正向激励 进入4月,随着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正式取消,国内券业也正迎来着一次新的改革。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多处信源证实,监管部门已于3月31日向各家券商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着手对分类评级指标进行最新修订。 整体来看,记者获悉的这份文件表明,此次评级改革在风险管理面上要求更加细致且严格,并对多个加减分项目进行了一定调整。 目前,业内适用的《分类监管规定》是在2017年7月进行修订的版本,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各类行业新情况的出现,时隔近三年后,《分类监管规定》再次迎来整体修订的时机。 风险监管范围扩大 据记者了解,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本次《征求意见稿》改动较多的部分首先来自风险监管范围的扩大。根据目前的评级规定,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而在《征求意见稿》中,除去公司主体外,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被纳入评分体系的审计目标。 类似的规定还有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时,均将扣除2.5分。 而在《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中,资本充足方面,新增了自营投资债券违约规模、融资融券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的客户负债规模、股票质押业务违约规模、资管专项风险处置工作进度等指标。 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方面,新增了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股权的比例符合规定、合规制度实现全业务,各部门,各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的覆盖、投行业务内部管理与质量控制,企业文化建设机制健全有效等指标;而全面风险管理方面,补充了声誉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健全有效等指标。 信息技术管理方面,新增了异常交易监测系统指标;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补充了客户信用评估制度健全、债券回购经纪业务结算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等指标;信息披露方面,补充评价期内报送数据出现错误未达三次,且不存在未按要求更正错误等指标。 违规处罚加重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除去监管范围的扩大,《征求意见稿》同样也加重了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的处罚。目前规定中,当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处罚,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时,采取减半扣分,但《征求意见稿》则改为,将比照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扣分。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措施的,均需要按相应原则减半扣分。 同时,《征求意见稿》补充了新的扣分项,即当证券公司评价期外被正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将按相应原则予以全额扣分。 此外,《征求意见稿》补充调降级别的依据,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情节将公司分类结果下调1个或2个级别;补充对公司或其股东未如实披露,或报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情形下调级别的处理依据。 针对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征求意见稿》中还进一步新增规定,证券公司的保荐代表人、证券分析师、投资主办人等主要业务人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时,按相应原则减半扣分。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补充了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从事与自身证券业务相关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业以及证券公司被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实施行政处罚,且相关事项涉及证券业务的扣分标准。 如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基本清晰,在评价期外被实施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或者被实施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预先告知,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合计扣2分。 证券公司被其他监管部门或者行政机实施行政处罚,且相关事项涉及证券业务,反映出公司在上述评价指标方面存在问题的,具体扣分标准由监管部门根据公司违法违规程度确定。 加大正向激励效应 据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加大了正向激励效应,并明确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具体来看,其加分项因子分别包括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收入排名;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业务收入排名;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收入排名;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机构客户服务收入排名;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排名以及证券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证券公司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或者信息系统建设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首先,《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营业收入排名这一规模指标,并对当下行业中的证券经纪、承销保荐及资产管理业务,由“前5名、前10名、前20名分别加2分、1分、0.5分”,调整为“前5名、前10名、前20名、行业中位数以上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此外,对公司机构客户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40%、30%、20%时,由分别加2分、1分、0.5分,改为对应加3分、2分、1分。由公司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或者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时加2分、1分、0.5分,改为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中位数以上且投入金额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对应加3分、2分、1分、0.5分。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净资本收益率排名”、“成本管理能力排名”及“营业收入排名”加分指标,增设了“净资产收益率排名”指标,两项合规风控人员保障的量化评价指标,及一项风控指标(当公司风险管理实现全面覆盖境内外子公司、各项业务数据逐日系统化采集、各类风险控制指标T+1日计量与报告、自营账户风险指标实时系统化监测时,加1分)。 业内人士表示,进一步强化合规风控,引导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是此次券商评级修订所期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