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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等建议:信托业应按照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差异化牌照规范

时间:2020-07-07 14:56:37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原标题:吴晓灵等建议:信托业应按照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差异化牌照规范

  在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推进、行业统一监管框架逐渐建立的同时,中国居民收入增加及个人理财需求也在提升,资产管理行业下一步应该怎么走?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牵头开展的《中国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研究》课题已经完成主体工作,全部报告历时10个月完成,共25万字。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中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达21.33万亿元。与此同时,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中国现代信托业发展时间仍然较短,主动投资管理能力、综合服务能力等仍然有待提高。

  报告指出,现阶段,中国信托业正面临着国内经济转型换挡、监管理念发生改变等诸多挑战,此时报告对中国信托业监管脉络和市场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并提出了四点建议。

  报告认为,中国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类别,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需进一步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由融向投进行转型;其中,集合类投资银行业务需要规范。

  (2)牌照类信托业务:不同资管子行业的牌照监管差距将逐渐弱化,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禀赋,选择具备优势的牌照类业务进行发力;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和消费信托业务或将成为重要发展方向。

  (3)本源类信托业务:统一监管背景下,能够体现信托工具财产转移功能、财产隔离功能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类信托业务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针对目前信托业务种类多、差异大、监管难、本源业务发展偏弱等问题,报告认为应按照功能监管原则,采用牌照管理的方式,对信托业不同类型的业务进行区分和监管,并提出一下四点建议:

  (1)对于资金信托业务中的集合类投资银行信托业务,应当予以规范,避免信托公司同时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针对私募债券或股权融资的业务,设立私募投行牌照,进行单独监管,明确区分买方业务与卖方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内部设置防火墙,对集合投资计划的买方业务和融资性卖方业务进行隔离,进一步消除风险隐患。

  (2)对于消费金融业务,由相应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具体业务模式进行差异化牌照规范:单一信托的各类消费金融业务,用信托牌照即可经营;集合资金的消费金融业务,只要不是信托计划直接对客户发放贷款,则是私募债券发行,应领取私募投行牌照;用信托计划经营直接面对开户的消费金融业务,其本质是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应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牌照,由独立法人经营。

  (3)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如果是私募发行,则私募投行牌照即可,如公募发行,则需获得证券公司牌照,以独立法人兼营对于信托业已经实际开展,并具备较长历史经验的业务领域,例如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仅担任受托人角色的,可在信托牌照下直接经营。

  (4)制度供给方面,除加快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外,对慈善信托、家族信托、养老信托、REITs等监管鼓励的信托本源业务或创新业务,可以参考国际已有经验和标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信托行业与国际接轨,帮助行业转型。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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