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允许外国银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修订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应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统一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允许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金融机构分享基金托管业务。 按照《办法》规定,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对于外国银行的资质要求,则是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等。 结合监管实践完善监管要求,适当调整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即在现行规则对基金托管人20亿元净资产和结算参与人400亿元净资产要求的基础上,将托管和结算分开,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新规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实行“先批后筹”。同时还统一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有关规定整合并入新规当中。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