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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

时间:2020-07-15 19:04:52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原标题:减免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

  ●对中小微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报讯(记者逯彦萃实习生杨珂)上半年我省为市场主体减免社保费用263.4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下半年减负援企力度再加大。7月13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根据《通知》,我省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型企业缓缴政策与减半征收政策可叠加享受。

  除了免缴、缓交社保费外,我省还通过降低缴费基数减轻企业压力。我省在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更低了,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收入都会有所增加。”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免缴、降低缴费基数、延缴等带来的资金缺口怎么办?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会不会打折扣?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将根据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对减征后保发放压力较大的统筹地区,减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予以全额弥补。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对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或因出现重大事故不足支付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补助。将加快推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文章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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