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用市场力量为老房注入生命力 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到,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中新社) 根据北京的这一新规,“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这当然是有限制条件的。比如说,文物古建、国有产权的建筑,就不属于其列。这里所谓的可转让、可出租的历史建筑,主要还是指的是私有产权的老房子。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之所以专门提出,“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这无疑是意有所指、耐人寻味的。过去很长时间内,当地历史建筑的交易和开发,基本是半冻结状态,这尽管是基于“保护”的初衷,但实际效果却是事与愿违。 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大量老房的所有者,其主观意愿、经济能力等等方面,客观上已经不足以很好维护、修缮房屋。长此以往,不少平房、四合院、大杂院年久失修,保护历史建筑根本无从谈起。而另一方面,不少热衷“老房子”,并且有动力、有能力保护好老房子的潜在买家,却因为种种政策前置而无法入手……这种供需关系的错置,导致了资源的配置效率极低。今后,随着明确“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传统老房子有望流入更合适的“主人”手里,这对于老房子来说是一件幸事。 常识是,对于老建筑来说,正常使用远比“搁置闲置”是更好的保护。无论是维护修缮,还是进行“增加厨卫功能”等必要的改造,一言以蔽之,只有切实改善传统老房子的居住体验,使之重新成为宜居之所,那么其才会重获实用功能和生命力,而这就是最好的保护。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