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立法强化地方金融监管 拟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 北京市立法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要求地方金融组织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全部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这是记者23日从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的。 解决地方监管执法依据不足问题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苗林表示,截止到2020年6月底,北京市现有小额贷款公司131家,融资担保公司6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1家,典当行363家(分支机构1115家),融资租赁公司215家,商业保理公司61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 “从监管依据上看,除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依据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外,其他机构的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普遍较低,造成地方监管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苗林指出,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赋予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制度化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苗林介绍,《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6章59条,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适用范围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 草案不仅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和营销宣传的底线,还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草案提出,地方金融组织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开展营销宣传:超越经营范围;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等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 草案还指出,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如实、充分揭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风险,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鼓励内部人员举报金融活动违法行为 为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草案提出,对于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的内部人员举报金融活动违法行为和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处置临时约束性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设立“双罚制度” 草案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全部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草案不仅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完善处罚种类,提高处罚幅度,还设立“双罚制度”,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成燕红建议,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监管对象,明确纳入本条适用范围。区域性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参照修订草案执行,并作为附则内容。 成燕红表示,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建议与中央在京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建立无缝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和监管运行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