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减轻报销后自负压力 有条件的单位可为职工建补充医保 省医疗保障局15日发布消息,该局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促进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4000元以上部分,用于个人或其家属购买商业补充医保。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可根据承受能力、员工队伍结构等合理设定筹资和待遇保障水平,主要解决经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重点向重特大疾病倾斜,并兼顾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更好保障职工权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对已经由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本微利”的原则下经办。医保部门也可探索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实现“一站式”结算提供支持。 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将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形成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不得设置参保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等前置条件,不得设立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免除责任条款。 鼓励开发适应广大老龄群体需要和支付能力的产品,丰富产品类型并精准供给,满足不同群体需求。根据年度保费收支、赔付率等运营情况,建立产品价格及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供用人单位购买。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设计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职工或居民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文章来源:新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