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实施 这些要求请留意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排污许可是指任何固定污染源,即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事先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才能排污。 浙江已有实践基础。2020年9月15日,浙江提前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全省共摸排固定污染源55.34万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8万家,完成排污登记36.76万家,对16.5万家不符合发证或登记条件的企业进行分类标记。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详细规定。 例如,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和去向规范排污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条例》的实施,将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文章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