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准备的上行数据链(up-link)上传到卫星,然后卫星将下行数据链(down-link)发送到电视台地面。 “归属民事权益”,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地面控制站应妥善编辑、制作信号的主张。 本案是一起将体育赛事网络转播转化为字幕、广告等引发侵权,进而通过卫星引发的另一起纠纷的典型案件。 本文以此案例为指导。 首先从技术层面上下传播,最终让比赛介绍体育赛事转播流程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合法画面出现在千家万户的电视屏幕上。 虽然这个过程描述起来非常复杂,但从实际的法律属性来看,我们对案件中的问题一一分析,以明确这些操作都是同时发生、可以完成的(同时事实,有助于司法实践)。 )、比赛中运动员表演动作与电视观众看到这些动作的时间差不超过2秒3。 一、电视台转播体育赛事的技术流程概述 在实践中,电视台不一定要亲自去现场拍摄体育赛事。 例如,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CCTV5在转播美国NBA篮球赛、欧洲杯足球赛等国外体育赛事时,必须首先向美国报道。 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于 1986 年审理,赛事权利持有人支付了对价,然后获得了所提供的广泛赛事的权利--_注释------------------------------------------------- ———————————————————————————民事一号判决书! 传统意义上的“广播”包括无线广播(bro.1dtasting)和有线广播(cablecasting)。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网络广播(wcbcastinE)。 网络广播和传统广播虽然技术手段不同,但实际效果是一样的。 都属于被观众被动接受的“单向传播”。 观众无法在自己选择的时间或地点欣赏作品。 ,节目嘉宾在演播室或者考虑的是I21。
虽然有很多理论支撑,但由于在将两者混合形成新的转播信号时,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缺乏规定,由于目前我国比赛现场的评论,转播权无论其法律属性如何。 此外,出于交易效率和成本考虑,电视台不断受到争议。 有时没有与活动权利持有者进行直接谈判。 相反,有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不是法律。 专门提供事件转播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该权利只能通过合同法来保护,而不能通过侵权法来保护。 电视台向中介机构支付对价后,赛事权利人直接向电视台寻求保护。 另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人将目标瞄准了“提供体育赛事转播信号的体育电视台”。 “赛事转播权”已被拍卖、打包出售、独家转让。 可见,一般情况下,体育赛事包括举办、出发、商业营销等,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因此,它们在尚未成为摄像制作、主持解说、卫星播送等全过程中涉及任何合法权利之前,必须按照《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产权”的角度来确定。侵权责任法及活动组织者、现场摄影师、转播组织者等。 保护。 作者协商了各类主体的多重权利。 因此,对于体育竞赛制度,我同意第二种观点。 除了商业价值的考虑外,在笔者播出的案件中,首先,基于诉讼主体在事件播出中的地位,仅通过合同法对其进行保护是不够的。 对于那些技术岗位来说,只有这样才能明确其权利的来源和来源。 索赔依据。
未经许可进场拍摄、播出的行为,不受合同法限制。 2、“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属性分析(2)“体育赛事转播权”不属于著作权。 体育赛事本身并不构成作品。 这没有争议。 (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财产权。 1985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地方法院审理了一起体育赛事权利人通常被视为赛事组织者的案件(如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Contractors, Inc. v. WGN Continental Broadcasting Co.)。 原告在芝加哥组织了一次圣诞游行。 转播体育赛事的权利,包括装饰船只和军乐队,不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合法和各种表演。 原告将转播权出售给某广电公司,但未获得转播权授权。 该体育赛事显然属于侵权公司及其位于芝加哥的附属组织。 被告大陆广播公司有行为,但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它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来转播该活动,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版权。 法院裁定,阅兵本身不构成著作权作品,被告在转播奥委会、中国足协、亚足联等组织和参赛组织时,没有侵犯其他转播组织的著作权。如足球游行),故原告的申请被驳回(学者认为俱乐部等),根据体育赛事章程或协议的规定。 在“大陆广播公司案”中,“原告从著作权角度起诉被告侵犯了许可他人转播体育赛事的协议”。 一个错误,在美国,未经授权播放音乐表演应该得到授权,无论是体育比赛还是11项权利,这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体育权利”4合法性的基础被理解为“现场访问”,这也是侵权,但不是版权侵权。” 5 [Quote.
确实,美国的“提供娱乐服务”和“企业经济权利”,即由于“体育赛事组织者和参赛组织通过州法律和共同法律对体育赛事权利人的场地空间进行物理控制”。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转播权”,只有持票人才能未经许可进入场馆拍摄和转播体育赛事,而体育赛事,如音乐会、戏剧、赛事等,均构成对体育赛事权利人的侵权。可见,这个马戏团是为人们提供娱乐或企业产品,娱乐服务商的逻辑与上述“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合法权益”或企业家有权向享受娱乐的人收取费用的逻辑是一致的。观点一致,14个国家对于体育协会或俱乐部是否享有“体育赛事转播权”存在不同意见。 大多数欧洲国家认为,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通常属于控制体育赛事的组织,他们控制着场馆的转播权。 意大利认为,足球比赛的产权所有者是俱乐部而不是足球联赛。 此外,中国足协还制定了业务规则。 本套是中国足球的管理机构。 其是风涛管辖范围内各项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权利的原始所有者,包括各项财务权利。 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广播版权、多媒体版权。 市场开发和4ftP权利以及徽章和版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后续转播权、IPTV、互联网和手机转播权。”
根据这个授权链,法院只能判断原告从赛事权利人处获得了“体育赛事节目”,这通常意味着电视观众享有了所谓的“体育赛事转播权”,但其享有现有的比赛直播镜头、回放镜头或特写镜头以及主持权不一定也适用于体育赛事,以及解说、字幕或采访等作品或产品 6.“体育赛事转播权”当然不能掩盖或控制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 对于具体的体育赛事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人具有特定性和唯一性,即属于赛事主办方或参赛俱乐部,三、“体奥权案”纠纷分析体育赛事节目版权所有者不一定是唯一的。 任何经赛事主办方或参赛俱乐部许可进入比赛现场拍摄的摄像公司、电视台等均可依据《体奥动力案》进行拍摄、剪辑、制作。视频展示了体育赛事,并成为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所有者。 上述“参赛球队名称、首发球员名单等附有英文字幕的内地广播宣传”反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拍摄、播放该节目的转播内容以及“五星级节目”中的主持人。体育”工作室。 据网友评论,屏幕左上角的圣诞游行以“现场访问”和“娱乐角”为由,以“五星体育”字样及其图形标志为由,伤害了原告。
从播出过程中的“服务提供”、“企业经济权利”等获得对价权角度,可以判断“五星体育”频道是境外转播机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受让方。原告的“体育赛事广播”作为游行的组织者。 在发出广播信号的同时,辅以演播室主持人的评论,两者混合形成新的广播信号并播放。 被告利用一定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同步播放“五星体育”频道播出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 原告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扩大广播组织的广播权”。 涉案体育赛事的直播是经过原告授权的,因此应延伸至“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播”领域。 原告广播组织而非“五星体育”提起诉讼。 但原告始终无权禁止他人通过网络同步播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上海广播电视台“五星体育”频道之间存在许可关系。 而且,由于原告提供的许可链只能体现其获得“体育赛事转播权”,因此不属于体育权利。 但并不侵犯经原告许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或体育赛事节目信号的其他广播组织、公司的著作权。 简而言之,“体育赛事转播权”来源于体育权利。 因此,很难认定原告是本案的合格主体。 赛事权利人拥有“现场访问权”、“娱乐服务提供权”和“企业经济权利”,而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则来自被告通过互联网同步播出的“五星体育”。 该频道播出体育赛事的拍摄、剪辑和制作。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虽然是体育赛事节目,所以,无论能否打赢官司,我们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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