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背景
记者:200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条例》。 多年来,业内不断有消息称该规定将被修改。 这项新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原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的重要规定。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当时网络出版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空白,对原新闻出版总署按照《网络出版管理办法》履行网络出版监管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法促进产业发展。 《暂行规定》已实施十余年。 无论是网络出版业的发展,还是中央对网络管理的要求,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亟待通过修订予以解决。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亟需加强引导和监管。 2002年《暂行规定》起草颁布时,全国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网站总数不足10万个,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站数量较少、形式较为单一。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基础条件显着改善,网络应用日益普及,网络信息服务内容极大丰富,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 在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物内容普遍通过网络传播的同时,网络文学、网络学术、网络地图、网络游戏等原创网络出版蓬勃发展,网络出版形式不断增多。 网络出版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 法律监管面临更大挑战。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出版领域安全文化,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是要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和要求。纳入法规。 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促进网络依法有序运行”。 党的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党的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管理等,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家互联网文化内容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管理的意见》、《办公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范围和界限进行了划分和调整、影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国务院的职责要求,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
三是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明确授权国家出版总局制定和发布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 新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出版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该声明为修改《暂行规定》、制定新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出了明确要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从中央要求、监管授权等方面,《暂行规定》都需要进行修改。
2. 修改流程
记者:新规定的修订进程是怎样的?
负责人:这个规定从第一次修订颁布到现在已经有十多年了。 可谓十年磨一剑。 《暂行规定》颁布两三年后,原新闻出版总署就打算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但进展确实缓慢。 一方面,互联网本身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 管理部门要对如何依法运行和管理互联网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索; 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由于机构改革、上级法律修改等原因,一些综合管理职能也在调整和变化。
2011年3月,《出版管理条例》修订颁布,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的原则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的修改显得更加紧迫。 原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修改草案,形成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了《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例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收到数万字的修改意见。 意见来源除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企业和涉外机构外,还包括多位律师、网友等个人的个人意见。 我们认真整理、总结、研究了各界的意见。 我们按照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责任、有利于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原则,反复研究论证,吸收了很多意见。
当然,即便如此,现在出台的规定也并不完善。 例如,对于如何界定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概念、如何规范网络出版许可条件、如何落实网络出版编辑责任制等问题,管理部门、行业、专家和网民可以共同探讨。有不同的理解。 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 网络管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面对这一新事物,管理部门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记者:修订后的新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2002年的《暂行规定》共5章30条。 修改后的草案共7章61条。 与《暂行规定》相比,草案的整体结构发生了较大调整。 单独增设“监督管理”一章,增设“保障与奖励”一章。 其他章节的内容也得到了很大的补充和完善。 。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职责。 网络管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的职责。 新规定主要以《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上位法律依据进行修订,严格按照国务院“三个决定”的授权表达理念、明确责任。 避免责任重叠。 新规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一致。 这也反映了网络出版业的实际情况,即其产品以无形服务的形式出现。 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物”的定义,采用笼统、枚举的定义,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网络出版”,并从原创出版、整合出版、已出版作品传播四个角度进行了阐述。
二是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准入条件,监管与鼓励并重。 传统出版单位具有较强的编辑和审稿能力。 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只需具备较少的条件; 其他单位需要更严格的资质才能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 应具备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是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者境外组织和个人开展网络出版服务项目合作,须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进步。
三是细化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强调按照“谁出版、谁负责”、“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职责。 此外,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向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未获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许可证。 提供相关服务。 针对一些已取得网络出版许可证的企业以合作名义在他人运营的网络出版平台上使用“一证多用”的情况,进一步收紧许可证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出借、出租、出售《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规定新增“监督管理”一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年度核查的实施机构、年度核查要求、程序、报送材料、结果公开等。 . 事项有详细说明。 同时,新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重新梳理、丰富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通过《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将在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内容监管的基础上促进网络出版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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