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阅读:《个体工商户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款附件一修改为:“投资 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29号)第一条65)应暂停。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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