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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拒绝过户 哥哥告妹妹索 “不当得利 ”

时间:2020-01-08 11:21:16  来源:闽商界  作者:佚名  点击:

  借名买房,可能导致亲人反目、朋友成仇人。近日,海沧法院就公布了一起兄妹俩因借名买房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案件。

  据悉,这起案件中,哥哥为帮妹妹落户,以妹妹的名义买了一套房。购房4年后,哥哥要求妹妹把房子过户给他,遭到妹妹拒绝。最后,哥哥补偿27万元,妹妹才把房子过户给哥哥的女儿。不久前,哥哥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妹妹,要求返还27万元。

  “借名买房”后,妹妹拒绝过户

  2013年,李大哥于海沧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并与妹妹李小妹、妹夫签订协议书一份。这份协议中约定:李大哥出资并授权李小妹代理签订购房合同,以达到让李小妹拥有落户厦门的资格,双方协议等办理好交房及办理产权证和落户事宜之后,李小妹须无偿将上述房产过户或全权委托公证给李大哥。

  购房4年之后,在李小妹未完成落户的情况下,李大哥一家要求妹妹把房子过户给他,却遭到了李小妹拒绝。

  当时,李小妹拒绝的理由是:从2013年到2017年,该房产增值了300多万,而李小妹因为名下有房子,无法享受到首套的购房优惠政策,这几年因此失去了一些购房机会,哥哥应补偿给她30万元,她才同意过户。

  哥哥给了27万,妹妹才将房子过户

  后来,经过协商,最后李大哥同意以27万元补偿给李小妹,李小妹将房子过户给李大哥女儿。

  本来事情至此告一段落,但是时隔一年多后,李大哥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妹妹和妹夫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二人返还27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妹妹和妹夫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几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已依据《协议书》履行完各自义务并享受权利,李小妹获取27万元补偿款系依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李大哥的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大哥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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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老大分得14.8平方米的产权,剩余30平方米的产权再均分成三份,如遇国家拆迁,四方当事人按照上述约定的份额取得相应比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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