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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职工住院自付费用可按20%比例补助 最高20万元

时间:2020-01-08 11:21:49  来源:闽商界  作者:佚名  点击:

  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记者 江海苹 通讯员 李剑婷)昨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第十五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出台。2020年1月1日起,在厦职工可以参加第十五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保障费用统一为60元。每人限交一份保障费,享受一份保障责任。保障期限为一年。其中,职工住院自付费用按20%比例补助,最高20万元。

  根据保障办法,重大疾病补助方面,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方面,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中“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

  申领各类补助金、慰问金,应在被保障人出院或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180天内向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各项补助金经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被保障人工会会员卡(或银行卡)转账支付。据介绍,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在厦职工住院自付费用可按20%比例补助 最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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