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1日讯(福州日报见习记者 汪培清)记者昨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福建省日前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据悉,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是福建省首次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接收农村居民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及旅店饭馆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医疗机构污水等非生活污水。此外,新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自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按照标准设计、建设。现有已建的处理设施,应对标开展改造,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