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近日出台《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每次最高奖励40000元,个人每次最高奖励5000元。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是在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内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且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即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及党政机关外,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社会力量可以给予奖励: (一)参与海上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且有突出贡献的; (二)参与海上较大、一般等级险情搜救行动,且搜救难度大或避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有效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的; (四)在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的; (五)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 (六)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且成绩突出的; (七)在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八)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相应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5000元/次; (二)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元/次; (三)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元/次; (四)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元/次; (五)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5000元; (六)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5000元; (七)对参与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元/次。 (八)对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个人最高为5000元。 办法明确,具体的奖励金额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险情等级、气象海况、救助难度、搜救效果及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组织搜救行动的沿海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搜救中心推荐拟奖励对象,于次年3月1日前向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各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福建日报记者 严顺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