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月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已实施,奖励在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内,参与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且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是指除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及党政机关外,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对参与特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为1000元/次。成功搜寻并救起遇险落水人员的,每救起1人额外奖励5000元。发现并成功打捞起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1具额外奖励5000元。对参与应急打捞处置碍航的无主沉船沉物工作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40000元/次,个人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元/次。对长期坚持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且成绩突出的,单个集体奖励额度最高为30000元,个人最高为5000元。 对用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撤销奖励,责令奖励申请人退还获取的奖金,并取消其当年搜救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