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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下调

时间:2020-01-09 18:20:59  来源:闽商界  作者:佚名  点击:

  近日,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医保文〔2019〕145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具体是什么,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下吧。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金额下调10%

  从2020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018年为64671元)的60%确定,计算比例从70%调低为60%。因此,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调整为323.36元。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纳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年应缴合计3880.32元。

  哪些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须续缴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费,否则将影响医保待遇。

  缴费方式

  2020年1月20日前,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本人农行储蓄卡(医保关联卡)到农行网点,将全年应缴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由银行代扣缴纳。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携带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养老金计算表(无养老金的不提供)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停保处理。2020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先按全年的应缴款预缴,待办理退休变更手续后结算。

  (2)已缴纳全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参保缴费,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退还个人。

  (3)已缴纳全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年度内转移到外统筹区参保的,从申请转移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退还个人。

  (4)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度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第二年度按停保处理,若需恢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应到医保中心办理补缴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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