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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时间:2020-02-05 09:15:50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福州新闻网2月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3日向用工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不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对因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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