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美梅 2018年1月21日,女子陈某与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商贸公司为陈某缴纳了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5项社会保险。2019年2月,陈某因生育第二胎(单胎顺产)申请产假158天。商贸公司只批准98天的产假,认为这符合国家规定,超出的60天要求女职工按事假办理。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案例点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综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后者的产假天数是在前者基础上进行延长,是对我省符合生育政策女职工的优待与奖励,我省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都应执行上述两部法规。本案中,陈某生育第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产假应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