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获悉,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社会事业局联合税务局、财政金融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延长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时限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可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 《通知》提出,为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足额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延期缴费期间不划拨个人账户,待补缴后一并补划入个人账户。 《通知》明确,2020年度实验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但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放宽延长缴费期限后补缴的,等待期为60天,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通知》要求,各片区管理局、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加大基本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力度,抓住疫情防控期间村居(社区)干部进村入户登记排查的有利时机,扩大参保政策宣传,引导参保居民树立“疫情突如其来,参保必不可少”意识,对今年来未参保的居民及时予以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帮助参保居民通过微信、电话、网络和APP缴费服务等“非接触式”方式做好参保缴费等工作,防止人员聚集交叉感染,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