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盲目转发广告M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这不,梅列的小王就因为在朋友圈转发一条关于某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信息,面临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小王是梅列区一家商场的导购员,他的微信朋友圈内很多好友经常会发商品的广告。 1月31日,他在朋友圈看到一位微信好友发了一条广告信息,内容是介绍一些产品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有增强抵抗力的作用。 小王就将这个文章和截图也转发到自己朋友圈。没想到第二天,他被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去配合调查。 据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发朋友圈的人的身份就是广告发布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股副股长孙定闽认为因为小王发的广告没有标明出处,并且无法标明文章内容的真实性。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调查结果,2月17日,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对小王个人罚款两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在防疫期间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出的第一张利用疫情蹭热度发布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单。 据孙定闽介绍,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通告》中第三条内容指出,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发布这些违法广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