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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释法|职工家庭暴力 单位应批评教育

时间:2020-03-10 08:59:39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去年5月,被配偶张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到市妇联求助。由于张先生系初次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有不理智的行为,且对张先生仍有感情,希望市妇联能帮助她进行调解。市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拨打电话给张先生,将王女士的意思传达给张先生,并征询张先生的调解意愿。张先生表示王女士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很多难以沟通之处,实在讲不通了,只能“暴力”沟通,同时拒绝调解。

  由于张先生对实施家庭暴力存在错误理解,且他有正式工作单位。为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市妇联建议王女士向张先生所在单位反映情况,并适时与张先生所在单位联系,表明态度,请张先生所在单位依法对张先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最后,在张先生所在单位的教育和调解下,张先生认识到实施家庭暴力的错误,向王女士道歉。王女士也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道歉,表示将用心经营好婚姻家庭。

  □案例点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该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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