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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公司未获许可证经营农药受处罚

时间:2020-03-12 09:36:07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圣 刘洪娜

  去年9月9日,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举报信,称我市甲公司未办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大批量销售鼠药及农药产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查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甲公司法人代表承认未取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甲公司在2017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后多次与相关部门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标的品种包含0.005%溴敌隆饵剂。经营该农药需取得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甲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同时要求甲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案例点睛: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列举行为之一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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