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福建部分商家把二手机当新机出售、饮料有异物……昨天第38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此曝光几个典型案例,借以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切身权益。 二手机当新机 福州的金先生2017年5月在一电商网站的第三方卖家处,花11300元购买了一台网站标称“全新原封”的三星手机。哪知售后维修才发现,手机两个月前已激活,是部不折不扣的“二手机”,不符合保修条件,不予保修。 此后,金先生与店铺协商退换货,但是未果。金先生诉至福州鼓楼法院,称卖家将已使用过的二手手机充当新手机出售,是恶意欺诈,提出退还手机款并3倍赔付。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根据电子服务结果单,可认定手机已提前被激活使用,并非“全新原封”,商家将二手手机充当全新手机出售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金先生手机款113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33900元,金先生则需将手机返还。 饮料有异物 莆田仙游法院日前公布了一起消费维权案例,一家食杂店因为出售有黑色异物的饮料,结果被罚了5万元,店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杨女士在仙游度尾经营着一家食杂店。一天,邻居戴阿姨来到小店,购买了64瓶樱桃汁,计划在酒席上使用。不料,客人在饮用过程中感觉口感怪异,并且发现其中一瓶未开封的饮料中有大块黑色异物,戴阿姨遂向仙游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仙游市管局依法对食杂店处以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元。 杨女士多次与厂家协商未果,无奈只得先缴纳罚款,再向仙游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厂家和经销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名誉损失1万元。法院认定,上述混有异物的樱桃汁的生产者为河南某公司。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樱桃汁混有异物系食杂店的责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杨女士起诉要求厂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理由和依据充分,予以支持。名誉损失则不予支持。(记者 林威 黄义伟 通讯员 任晗婧 翁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