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11月24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简称“条例”),明确加强对台合作,推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台湾海峡历来是中国东南沿海水上交通运输要冲,福建滨海旅游资源丰富,渔业和海上养殖业也是福建的传统支柱产业。随着港航经济和沿海石化产业的蓬勃发展,福建沿海港口码头密布,船舶交通密度不断加大,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数量不断攀升,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升高。 该条例指出,要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搜寻救助的义务。 对台合作成为该条例的突出亮点。该条例明确,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台湾地区海上搜救机构的交流与协作,健全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作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组织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和联合演练。鼓励台湾地区社会力量参与闽台海上搜寻救助协作。海上险情涉及台湾同胞的,有关部门要在办理出入境手续、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完) 【责任编辑:赵朴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