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贵生
零容忍》第四集《系统施治》中揭露了腐败分子白向群(曾任乌海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副主席)、云光中(曾任鄂尔多斯市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书记)、云公民(原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孙德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杨宏伟(重庆市黔江区委原书记)等人的腐败罪行。其中谈到金融系统反腐败问题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副主任赵保国同志解读孙德顺案件时说,金融系统以往是以前内设纪委,更多的还是受企业的党组、党委领导为主。后就改为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关系发生了变革,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另外它又有了监察权,所以监督执纪执法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决定了正风肃纪反腐的力度比以前是大大加大了。然后该同志谈了对腐败本质的认识和根治腐败的根本方法。他说:“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纪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是用资产阶级腐败理论反对中国当今的社会腐败现象。
一、“权力滥用”是对腐败问题的现象解释,而非本质解读
腐败是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主要体现在握有大巨细小权力的官员者身上。人们自然要探讨产生这种腐败的根源、原因究竟是什么。一般人们都能够看到,官员在行使自身权力时,都有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巨细。而腐败现象发生恰恰就是官员们超出自己行使权力或职权的范围,把社会、他人所有的社会财产攫为己有。于是一些思想理论家就上升到理论高度。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遇到了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做出结论:“不受制约的权力一定导致腐败”。为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束缚和制约,于是又逻辑地推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结论。依据这种理论根据,于是在反腐败斗争中,制定越来越多越细的条文,“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就能够彻底防止和根治腐败现象。其实这种逻辑思维和推理方式大错特错了。
根据唯物辩证法原理,在原因与结果的辩证关系中,一种结果不但纯是一种原因,往往是一果多因,特别是腐败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绝对不是一种原因,而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现实的、外貌的、内在深刻等等原因。唯物辩证法要求透过现象看本质,既要看到多方面原因,又要揭示现象的背后的深条理的根源。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等阶级社会中腐败现象也极为严重。它固然与“权力滥用”有直接关系,但“权力滥用”仍然只是现象。“权力滥用”背后的深条理的根源和实质是私有制及其私有观念。在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里,政治体制就是聚敛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权力的本质是就是维护聚敛阶级、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是侵占剥夺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但统治阶级内部个人与整个统治阶级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存在利益之间的对立有时也是根本对立的,于是导致部门官员通过手中的权力即“权力的滥用”占有整个统治阶级或其它统治阶级成员的部门利益的行为。清朝那个著名的贪官和珅侵占的是整个清王朝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封建皇帝的利益。而统治阶级的利益又是对广大人民无止境的聚敛压迫的结果。那么部门官员这种“滥用权力”也一定引起其它官员和最高统治者的反对。于是要求更高统治者制约、惩治这些“滥用权力”的官员,以维护最高统治者和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就是阶级社会中“反腐败”的实质。但这种“制约权力”的方法根本不能根治阶级社会的腐败现象。因为要求制约他人的官员自己就脱离不开聚敛阶级天性,他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会滥用权力。而且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统治者也会“滥用权力”,或者直接容隐“滥用权力”的下属。如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接受大员接受日伪地区产业时,“滥用权力”现象触目皆是,蒋介石无计可施。1948年,蒋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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