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末钢担当审判长,对被告人欧阳某臣等14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欧阳某臣先后纠集被告人谷某峰、欧某仁、欧某凤、欧阳某辉、黄某林等人,在其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赌博、强迫交易等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放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聚敛钱财不停壮大组织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以欧阳某臣为组织者、领导者,谷某峰、欧某仁、欧某凤、欧阳某辉为积极到场者,黄某林、欧阳某平、谷某、欧某文、欧某松、欧某军、王某康、欧某辉、欧某沙等人为其他到场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内部管控严密。恒久以来,该组织横行乡里、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黎民、践踏糟踏群众,严重破坏了本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体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欧阳某臣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元。以到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产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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