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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补助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5 09:59:35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
补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下简称VOCs)治理,推进行业VOCs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有效削减VOCs 排放总量,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补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适当补助,企业承担为主”的原则,通过实施VOCs行业的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加强环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目标
以木制品制造、印刷、涂料、电子元件、制鞋行业为重点,其他行业为辅,积极开展相关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并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及其效果评估,鼓励企业积极探索 VOCs控制的可行性技术和方案,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供成熟经验和技术支持。
三、补助对象范围
VOCs治理示范工程实施范围为潮州市木制品制造、印刷、涂料、电子元件、制鞋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VOCs治理的项目,包括行业示范工程和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及运营项目二大类型。可以申请补助的示范工程为已经实施并仍在正常运行的工程和正在建设的工程(但竣工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7月31日)。在本方案公布前已经取得我市 VOCs治理专项补助的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四、资金来源和补助原则
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总资金总额为450万元。
资金补助采用先通过核查审批先补助的原则,核查审批通过一批,补助一批,补助资金补完为止;若补助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最后一家企业的核定补助金额,则只按剩下补助资金余额进行支付。
五、补助对象的治理要求
1、示范工程必须符合《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行业要求;
2、示范工程排放的VOCs必须统一收集并有组织排放。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口,安装测量和固定装置时必须符 合HJ/T1-1992《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规定的采样条件;
3、示范工程按照省VOCs行业排放标准的参考方法进行监测,达标排放;
4、示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示范工程可参考选用以下治理技术: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技术(含活性炭再生)、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技术、蓄热催化燃烧技术、分子筛吸附浓缩+蓄热氧化技术及其他高效处理技术。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或上述治理技术的多级组合,不纳入本次治理补助范围。
6、示范工程需配套VOCs治理过程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
六、补助标准
1.行业示范工程项目按整套治理设施总造价(实际已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2.采用第三方治理运营项目按照以下二种方式补贴资金A、按2万元(人民币)/万立方米的额度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B、根据VOCs削减量,每减排1吨VOCs,补助4000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二种补贴方式企业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七、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营项目;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申请企业)(复印件)一份
4.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营项目实施方案(含运营合同,合同期不少于2年);
5.第三方治理单位相关能力与资格证明;
6.《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报告提纲详见附件);
7.近半年内的VOCs监测报告一份(要求包括处理前、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及处理效率);
8.项目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行业示范工程项目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复印件)一份;
4.《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报告提纲详见附件);
5.近半年内的VOCs监测报告一份(要求包括处理前、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及处理效率);
6.项目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请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资金申请报告》须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3.递交申报材料须带原件备查。
八、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VOCs治理示范工程申报单位须将申请材料送所属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初审,所属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企业VOCs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将补助申请材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技术评估与补助资金分配。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由 VOCs治理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并由评审组进行现场查勘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和项目完成情况后,采用会议式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参会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及治理方案进行评审,重点评审申请补助的企业是否属于规定目标行业之一,企业提交的补助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企业采用的治理工艺是否有效,是否能正常运行,是否取得一定的效果,并由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项目通过专家技术评审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审组技术评估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议补助的示范工程项目的审查结果在潮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九、时间安排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20 年8月20日之前接受项目申请。
2.各有关企业在期限内将所申报项目材料报送各所属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初审意见。
3.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微信等渠道发布本方案内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5日起实施审查、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十、管理与监督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生态环境、财政、统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 VOCs治理示范工程补助实施方案的政策实施、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发放、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等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十一、其他事项
(一)计划申请补助的企业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治理工程建设,经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补贴发放过程中,若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相关补贴奖励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可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补贴金额。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补助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出台方案目的
通过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及其效果评估,鼓励企业积极探索 VOCs 控制的可行性技术和方案,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供成熟经验和技术支持。
二、我市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资金补助?
申请补助的企业必须为潮州市木制品制造、印刷、涂料、电子元件、制鞋等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哪些项目可以申请潮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示范工程资金补助?
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VOCs治理的项目(包括行业示范工程或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及运营的),且项目为已经实施并仍在正常运行的或正在建设的(但竣工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7月31日)。在本方案公布前已经取得我市 VOCs治理专项补助的治理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四、资金补助标准是什么?
1、行业示范工程项目按整套治理设施总造价(实际已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2、采用第三方治理运营项目按照以下二种方式补贴资金A、按2万元(人民币)/万立方米的额度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B、根据VOCs削减量,每减排1吨VOCs,补助4000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以上二种补贴方式由企业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五、申请补助具体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营项目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申请企业)(复印件)一份
4.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和运营项目实施方案(含运营合同,合同期不少于2年);
5.第三方治理单位相关能力与资格证明;
6.《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报告提纲详见附件);
7.近半年内的VOCs监测报告一份(要求包括处理前、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及处理效率);
8.项目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行业示范工程项目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复印件)一份;
4.《资金申请报告》一份(报告提纲详见附件);
5.近半年内的VOCs监测报告一份(要求包括处理前、处理后污染物浓度及处理效率);
6.项目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接受申请的时间?
自2020年2月18日至 2020 年8月20日之前接受项目申请。
解读单位: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2806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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