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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 5月施行

时间:2020-03-04 13:50:25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区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  城区范围:东至国道343(含开发区机械产业园区、陆台小区汴水花郡),西至宁宿徐高速(含周李天和嘉苑),南至莲荷路(含翡翠庄园),北至黄河路的合围区。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管部门是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三)制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计划;
   (四)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城管部门要加强与经济开发区、常泗工业园区、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联系,按照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方便高效的原则,建立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协同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浴室)、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条  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
   第八条  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以政府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代征,青阳、重岗、大楼街道兜底的方式进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征,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
   (一)对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城市供水企业在住户缴纳水费时代征;
   (二)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及城区河道内可停泊船只由交通部门按本办法附件所列标准代征;
   (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在其申报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时代征;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由住建部门在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代征。对未办理(或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税务部门在其开具税收发票时代征。
   (五)各级各类学校、各类医疗单位、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未纳入自来水收费系统的住户、部分行业等,可以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征;
   (六)对其他未包含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城区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
   (二)对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洪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征收部门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征收(其中医疗单位应按本办法附件所列医疗单位床位标准一项来征收);
   (三)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制学生数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向学校征收;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企业征收;
   (五)城区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本办法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六)对停靠在城区河道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5元;100吨以上船只,每船每天收取10元。
   第十条  以下情形免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
   (三)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四)各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  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城区住户,免征该三个月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第十四条  城管部门对违反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有关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停止违反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要建立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城管部门等单位应当对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城区范围以外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泗洪县城区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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