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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丨《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04-14 10:15:43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鸡西市环卫中心,各有关单位、专家: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从黑龙江省建设信息网(http://zfcxjst.hlj.gov.cn)下载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组织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住建厅建设标准和科技处或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张成龙 联系电话:0451-53677004 电子邮箱:ljjskj@126.com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景江西路888号;邮编150070
   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18745051240 电子邮箱:wangjianhit@126.com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60号;邮编150080
   附件: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建函〔2019〕***号)文的要求,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分类类别及基本模式;5.分类投放;6.分类收集;7.分类运输;8.分类处理。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滨路 60 号;邮编:15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城镇建设研究所
   哈尔滨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盈源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博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玉禾田环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l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使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活动更加规范、有效、及时,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等活动。
   1.0.3 城镇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黑龙江省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镇生活垃圾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
   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2.0.2 城镇生活垃圾类别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category
   根据城镇生活垃圾的特性,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
   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2.0.3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2.0.4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2.0.5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0.6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2.0.7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体积大、整体性较强,或者需要拆解后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
   2.0.8 装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废弃物。
   2.0.9 分类投放 classified throwing
   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容器、场所的活动。
   2.0.10 分类收集 classified collection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的活动。
   2.0.11 分类运输 classified transportation
   将分类收集后的生活垃圾通过专用车辆运输至垃圾转运站和末端处理场所的活动。   2.0.12 分类处理 classified process
   对生活垃圾进行再生利用、生化处理、焚烧、填理等处置的活动。   2.0.13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classified collection container of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专门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器具。
   2.0.14 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点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collection spot   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暂放,等待装车运输的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生活垃圾分类应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布局、属地管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合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效率。   3.0.2 生活垃圾分类应综合考虑我省严寒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生活垃圾成分以及处理利用能力等方面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以推进。   3.0.3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提高资源环境意识。   3.0.4 生活垃圾应进行源头分类,其中居民应先自行分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可设专人分拣。分类的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3.0.5 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理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3.0.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应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控制。   3.0.7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3.0.8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4 分类类别及基本模式
   4.1 分类类别
   4.1.1 城镇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4.1.2 城镇生活垃圾类别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表 4.1.1 城镇生活垃圾类别表

  4.1.3 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
   4.1.4 大件垃圾的分类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大件垃圾类别表

  4.1.5 装修垃圾包括装修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墙体材料、废弃的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   4.2 分类基本模式
   4.2.1 应根据不同生活垃圾产生源,科学合理选择分类模式。
   4.2.2 居住区:宜采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暂不具备家庭厨余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的,可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4.2.3 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宜采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暂不具备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的城镇及不实行集中供餐的单位,可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4.2.4 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宜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无有害垃圾产生源的,可采取两分法,即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上述场所如实行集中供餐或有餐饮服务企业的,应在分类模式中加入厨余垃圾。   4.2.5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宜采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5 分类投放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综合考虑便捷、环保和安全等因素,科学合理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5.1.2 单位和个人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投放点。   5.1.3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1 党政机关,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医院、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以及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2 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3 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商铺、银行、商用写字楼、地下商业街等办公及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5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6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7 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5.1.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有分类标志,分类标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5.1.5 有条件的社区可以采取定时定点投放的方式。
   5.2 生活垃圾投放
   Ⅰ可回收物投放
   5.2.1 可回收物宜按照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类别,分类投放。   5.2.2 纸类垃圾投放时宜折好压平。
   5.2.3 塑料垃圾投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塑料瓶宜用水洗净瓶内残留物;
   2 塑料包装袋宜打结后投放。
   5.2.4 金属垃圾投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易拉罐、罐头盒类宜压扁;
   2 金属尖利器物宜包装牢固。
   5.2.5 玻璃垃圾投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瓶撕掉标签,用水洗净瓶内残留物;
   2 碎玻璃宜包装牢固。
   5.2.6 织物垃圾投放宜洗净并折好压平。
   Ⅱ有害垃圾投放
   5.2.7 有害垃圾投放宜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5.2.8 废荧光灯管投放时宜防止灯管破碎。
   5.2.9 废弃药品应拆除包装投放至专门收集容器。
   5.2.10 杀虫剂要用完或排空,杀虫剂罐在通风良好避免明火的地方在罐身上打孔后投放。   5.2.11 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等投放时宜采取防止有害物质外
   漏,宜连带包装或包裹投放。
   Ⅲ厨余垃圾投放
   5.2.12 厨余垃圾中的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应投放至对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投放点。   5.2.13 有包装物的厨余垃圾应去除包装物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5.2.14 厨余垃圾投放时不应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和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   5.2.15 鼓励居民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家庭厨余垃圾,沥出家庭厨余垃圾中的水分后投放,减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实现家庭厨余垃圾无大块骨头、无玻璃陶瓷、无金属杂物、无塑料橡胶、无餐巾纸巾。   5.2.16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5.2.17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沥干水后投放到专用的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   5.2.18 厨余垃圾投放考虑我省严寒气候条件,在冬季容易冻结的特点,应采取定时投放的方法,确保冬季厨余垃圾在冻结前集中收集。   Ⅳ其他垃圾投放
   5.2.19 其他垃圾应单独区分,避免混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投放到指定收集容器内。
   5.2.20 按照分类标准无法确认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时,应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5.3 大件垃圾投放
   5.3.1 大件垃圾应单独投放,严禁危险废物混入。
   5.3.2 大件垃圾应定时定点投放,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指定的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投放点、收集点,或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由回收单位上门回收。   5.3.3 大件垃圾投放时不宜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处理。
   5.4 装修垃圾投放
   5.4.1 装修垃圾应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两种进行分类。
   5.4.2 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等应袋装,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5.4.3 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塑料和玻璃等应捆扎或装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   5.4.4 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   6 分类收集
   6.1 一般规定
   6.1.1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外观应与周边建筑风格协调,并融合当地特色。   6.1.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数量、规格和间距应考虑我省严寒气候条件,并根据城镇功能区、建筑物特点、生活垃圾产生量、收集运输方式和频率确定。   6.1.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外观整洁、标志规范、密闭性好,并具有阻燃性、抗老化性、封闭性、耐酸碱腐蚀性和抗冷热性等性能。   6.1.4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统一,标志醒目,便于居民投放和运输单位收运。   6.1.5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定时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指定的收集点。   6.1.6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定期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每天定时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6.1.7 厨余垃圾收集时间应与定时投放时间相配合,确保冬季厨余垃圾在冻结前集中收集。   6.2 生活垃圾投放点
   6.2.1 应根据生活垃圾产生规模、生活垃圾种类和收集方式等因素,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投放点。   6.2.2 生活垃圾投放点及收集容器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式相适应,并满足收集需求。   6.2.3 生活垃圾投放点内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分类垃圾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箱式收集容器。   6.2.4 有条件的住宅区宜配置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灯管、废家用化学品、废电池等专用收集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6.2.5 生活垃圾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考虑投放、收集方便等因素。   6.2.6 生活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内容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志一致。   6.2.7 生活垃圾投放点地面应硬化并宜采取雨污水导排措施。
   6.2.8 生活垃圾投放点的垃圾不得满溢、不得散落。
   6.2.9 生活垃圾投放点应安全、卫生。应定期清洗,无固定清洗设备的应采用移动式清洗设备,保持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积存。应并定期杀菌、除臭。   6.2.10 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区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组合设置投放点,也可单独设置投放点。   2 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投放点,收集容器应设置于投放方便的区域。有害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有餐厨垃圾产生时,宜设置油水分离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等。   3 城镇街道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点,投放点宜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车站、休息区等区域,不宜过密,具体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a)城市商业、金融业街道宜每 100m 设置一个;
   b)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宜每 200m 设置一个;   c)城市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宜每 400m 设置一个;
   d)城镇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投放点的设置间距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适当增大。   4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投放点,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并宜设置油水分离器,其他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设置敞开式。   6.2.11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定时定点投放。
   6.3 生活垃圾收集点
   6.3.1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布置应满足运输作业的要求,预留好作业通道,便于安排生活垃圾运输线路,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6.3.2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6.3.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6.3.4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配有固定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停车位,满足生活垃圾收集作业空间需求。   6.3.5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内,应按生活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收集点;   2 公共场所、农贸市场收集点宜设置在交通便利且避开人流密集的区域;   3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收集点的设置宜远离人员活动区域;
   6.3.6 密闭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内应设置供电、供水和排污等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满足清洁要求。   6.3.7 开放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6.3.8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洁。
   6.3.9 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泄露液体收集槽。
   7 分类运输
   7.1 一般规定
   7.1.1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安全、及时、环保、高效,运输过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7.1.2 生活垃圾分类的装载方式应与分类容器相匹配。
   7.1.3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时间宜避让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应影响居民休息。   7.1.4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分类运输。
   7.1.5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运输。
   7.2 运输车辆
   7.2.1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运行安全、车辆配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7.2.2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安装定位系统和监控系统,运输途中应保持正常运行。   7.2.3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分类设置,各类分类运输车辆应标志相应分类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7.2.4 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的运输车辆应保持全密闭,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和防渗滤液滴漏等功能。   7.2.5 有害垃圾运输车辆保持全密闭,禁止混装其他物品。车厢内部材料、强度、气密性能、隔热性能、液体防渗、污水排出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配备灭火器、防油手套和应急药箱等应急器材。   7.2.6 大件垃圾运输车辆应有防雨和防渗漏设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一些易碎大件垃圾破碎或有毒物质泄露。   7.2.7 装修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记录运输路线、时间和处理场所位置的定位和监控系统。   7.2.8 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的地点、种类、数量、运输时间以及目的地等,车辆运营管理责任人对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7.2.9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在出车前和返回指定地点后应对分类运输车辆及其配置的各种机械设备电子记录装置、卫生环保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整洁、有效。   7.2.10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及时清洗,作业时必须保持清洁,车身、轮胎不得有污物附着,发现车身卫生情况不佳应及时清洗,未经清洗的车辆禁止进出城区。   7.3 生活垃圾转运站
   7.3.1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根据生活垃圾产量、道路交通状况和服务范围合理规划布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不设置垃圾转运站。   7.3.2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选址合理,与站外相邻建筑设置一定卫生防护距离,配备相应防臭、防蚊蝇滋生、防渗、防溢流等卫生环保装置,并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及《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 的规定。   7.3.3 位于城区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运行期间出现未达标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7.4 运输要求
   7.4.1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模式应根据收集点的分布、运输距离和运输量,并结合地形和路况等因素确定。
   7.4.2 生活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严禁超重、超高运输。   7.4.3 在运输过程中应无生活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等现象;运输完成后,运输车辆应至指定地点进行排水。   7.4.4 收运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知识、运输和作业规程、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技能和应急预案。作业时应注意作业安全,宜着反光衣。   8 分类处理
   8.0.1 生活垃圾处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成熟的处理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8.0.2 可回收物应在回收后进行资源化利用。
   8.0.3 有害垃圾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8.0.4 厨余垃圾宜根据厨余垃圾的特点和经济技术条件,科学合理地选择合适的资源化处理方法。   8.0.5 大件垃圾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 的规定:   1 大件垃圾应优先考虑再利用;
   2 无法再利用的应进行拆解、预先拆除有毒有害材料及零部件,并按类型分类贮存和处理;   3 拆解后剩余的材料应按材质分类回收与再生利用。
   4 无法回收再利用或再生处理的部分应首先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后可根据其特征选择适当处理方法。   8.0.6 装修垃圾宜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废弃的石材、砖瓦可作为烧结砖的原料;
   2 废弃的混凝土、陶瓷可进行卫生填埋或作为道路施工的路基材料,或处理后作为再生混凝土骨料;   3 废弃的涂料、油漆等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8.0.7 其他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其特性采用卫生填埋/焚烧或其它资源化利用处理方法。   附录 A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A.0.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类别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由 4 个大类和 11 个小类标志组成,类别构成见表 1。   表 1 标志的类别构成

  A.0.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图形符号
   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大类用图形符号见表 2。
   表 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大类用图形符号

  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小类用图形符号见表 3~表 5。
   表 3 可回收物中小类标志用图形符号

 

  表 4 有害垃圾中小类标志用图形符号

  A.0.3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图形符号,设计版面、尺寸、配色等均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的要求。   A.0.4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位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上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时,应设置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正面,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时,应设置在显著位置。标志设置示例参见《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附录 B。   A.0.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格要求: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应根据标志设置的位置、标志设置区域大小及标志所要传递信息的视距要求确定。标志尺寸和配色方案,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中 8.3.2 确定。   表 5 厨余垃圾中小类标志用图形符号

  A.0.6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安装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附着式或印刷式的安装方式:附着式是指标志直接固定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运输车辆、设施和包装物上;印刷式是指标志直接印刷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运输车辆、设施和包装物上。   A.0.7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材料及维护
   1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制作材料因选用环保、安全、耐用、阻燃、防腐蚀、易于维护的材料;   2 在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使用期间,标识材料不应变形和褪色;   3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宜采用夜光型材料,以便于夜间识别;
   4 应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如标志出现缺失、损坏和材料老化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并应及时清洁标志外表,保持标志外观的整洁。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2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3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25175
   4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
   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
   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
   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9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XX/xxxx-2020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安全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我们应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本标准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规范分类操作,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城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城镇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理,国家另有规定,不在本标准涵盖范围内。   2 术 语
   2.0.1 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3 基本规定
   3.0.3 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让民众切切实实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并配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民众从日常小事开始,积极践行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让生活垃圾分类从口号变为习惯。   3.0.5 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时候,应同时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环节,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工具,以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这样才能保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行之有效。   3.0.6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遵循“大类粗分、小类细分”的原则,同时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方式相适应。   4 分类类别及基本模式
   4.1 分类类别
   4.1.1 生活垃圾依存现据状况和处理方式主要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4.1.2 确定了分类类别,一方面可用于指导垃圾源头分类,另一方面可用于指导企业参与分类收集运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生活垃圾分为 4 个大类和 11 个小类。4 个大类分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又分为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 5 个小类,有害垃圾又分为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 3 个小类,厨余垃圾又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3 个小类,其他垃圾不分小类。   1 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1)纸类: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书籍、报纸、纸板箱、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还包括传单、杂志、挂历、台历、信封、传单广告纸、纸袋、包装纸、包装盒等。   2)塑料: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制品。还包括矿泉水瓶、饮料瓶、食用油桶、洗发沐浴瓶、塑料奶瓶、塑料碗盆、泡沫塑料、塑料编织品等。   3)金属: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金属易拉罐、金属瓶、金属工具等金属制品。还包括金属制奶粉罐、金属制包装盒(罐)、锅、水壶、不锈钢餐具、铁钉、螺丝刀、刀具刀片、废旧电线、金属元件、金属衣架等金属制品。   4)玻璃: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玻璃杯、玻璃瓶、镜子等玻璃制品。还包括调料瓶、酒瓶、花瓶、玻璃盘、玻璃杯、门窗玻璃、茶几玻璃、玻璃工艺品、碎玻璃等。   5)织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旧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艺用品等纺织物。还包括鞋帽、布绒玩具、窗帘等。   2 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1)灯管: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2)家用化学品: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3)电池: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   3 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1)家庭厨余垃圾:表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还包括:米面粗粮、肉蛋食品、豆制品、汤渣、糕饼、糖果、风干食品、茶叶渣、咖啡渣、中药渣、宠物饲料、水培植物、鲜花等。   2)餐厨垃圾:表示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3)其他厨余垃圾:表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禽畜物内脏等。   4 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1)受污染与不宜再生利用的纸张:卫生纸、湿巾纸、污损纸张、纸盒、胶纸、贴纸、蜡纸、传真纸;   2)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物品: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污损的保鲜膜、保鲜袋、垃圾袋、软胶管、塑料吸管、妇女卫生用品、尿不湿、废弃化妆品及其包装容器、旧毛巾、内衣裤、废旧衣服、破损鞋类、牙签牙线;   3)其他:灰土、陶瓷、镜子等有镀层的玻璃制品、尼龙制品、编织袋、一次性干电池、LED 灯、动物筒骨头骨、猪羊牛头骨等大块骨头、粽子叶、玉米棒、玉米衣、海鲜壳、榴莲壳、椰子壳、核桃壳、花生壳、猫砂、宠物粪便、烟头、干燥剂、废弃化妆品、毛发、破损瓷器、破损花瓶、创可贴、眼镜、木竹餐具、木竹砧板及其他难以归类的物品。   4.1.3 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生活垃圾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分类。   4.2 分类基本模式
   4.2.2~4.2.5 列举不同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用于指导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科学合理地选择分类模式。   5 分类投放
   5.1 一般规定
   5.1.1 对于可回收物,可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对于有害垃圾,应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对于厨余垃圾,应设置专门垃圾分类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大块骨头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   5.1.2 单位可结合实际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投放点,居民社区可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对于有害垃圾,居民社区应通过设立宣传栏、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单独投放。针对家庭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负责管理。对于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方法。逐步实行定时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餐厨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其它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分类收运方式,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生活垃圾桶。   5.1.4 为了统一规范、便于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统式样和颜色,并按规定设置。   5.2 生活垃圾投放
   Ⅰ可回收物投放
   5.2.1 可回收物按照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五类进行投放,便于回收利用,避免二次分选。
   Ⅱ有害垃圾投放
   5.2.7 有害垃圾的投放应遵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保持其完整性,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防止有害物质外漏。   5.2.8 废弃的含汞荧光灯管投放时应打包固定,亦可使用新购的荧光灯管包装物进行包装,以防止灯管灯泡破损以致有害的汞蒸气挥发到环境中。   5.2.11 纽扣电池,充电电池等均含有重金属,投放时应采取防止有害物质外漏的措施,不得随意丢弃。干电池不属于有害垃圾,属于其他垃圾。   Ⅲ厨余垃圾投放
   5.2.12 厨余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加强对不利于后续处理杂质的控制。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厨余垃圾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   5.2.15 厨余垃圾水分多,易腐烂变质,散发臭气,既影响周边环境,也容易在垃圾收运过程中出现污水滴漏问题,所以厨余垃圾投放时要沥干水分,厨余垃圾桶应盖好盖,以免污染周围环境。   Ⅳ其他垃圾投放
   5.2.20 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和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土等应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6 分类收集
   6.1 一般规定
   6.1.2 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27 对垃圾投放点和垃圾收集点等进行了规定,本标准可进行引用。   6.2 生活垃圾投放点
   6.2.2 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应遵循便民、避免暴晒雨淋、便于后续分类收运等原则。   6.2.8~6.2.9 垃圾投放点周围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蝇蚊滋生季节,应及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特殊时期要定时消毒,减少对环境及周边居民的干扰。   6.3 生活垃圾收集点
   6.3.1 收集车辆无法到达生活垃圾投放点的住宅小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7 分类运输
   7.1 一般规定
   7.1.2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车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辆,有害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环保要求;   2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运输车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污水滴漏等功能。   7.1.3 为防止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长时间滞留,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收运前 30 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至收集点。   7.2 运输车辆
   7.2.3 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所装载生活垃圾的对应分类标志和颜色等信息。   7.2.4 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车身整洁、标志与车辆完整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不得拖挂、遗撒、丢弃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   7.4 运输要求
   7.4.3 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应到符合环保要求的地点压缩排水,严禁私自排水。   7.4.4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知识与分类标志、运输规范与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作业期间应注意机械操作安全。夜间工作时,收运人员应着反光职业工服。   8 分类处理
   8.0.1 目前,国内外主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有:焚烧、堆肥、卫生填埋和生物发酵。焚烧的实质是将其他垃圾在高温以及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氧化成惰性气态物和无机不燃物,以形成稳定的固态残渣。首先将生活垃圾放在焚烧炉中进行燃烧,释放出热能并发电,然后余热回收可供热。烟气净化后排出,少量剩余残渣排出、卫生填埋或作其他用途。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热能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提高,世界各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焚烧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时国外处理垃圾的常用办法,该技术工艺成熟,二次污染少,符合环保要求。随着我国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垃圾焚烧处理必然会被国内越来越多的城市采用。合理的价格和运行成本、先进的焚烧和尾气净化技术、适当的能源回收系统,才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垃圾焚烧系统,对促进我国垃圾处理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生活垃圾焚烧后得到的灰渣可以资源化利用,可以作为石油沥青路面的替代骨料,混凝土的替代骨料,卫生填埋场的覆盖材料以及路堤、路基等的填充材料等。只要控制得当,这些灰渣资源化利用可以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堆肥的实质时利用生活垃圾中存在的微生物,使有机物质发生生物化学反应,生成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它既可用作肥料,又可用来改良土壤。堆肥法按分解作用原理可分为好痒和厌氧两种,多数采用高温好氧法。堆肥处理过程中,可养殖蚯蚓,蚯蚓既消化生活垃圾又可喂鱼、养鸡。生活垃圾与污泥一起处理或生活垃圾与粪便混合堆肥,既可减少环境污染,还能提高肥效,是一种有前途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卫生填埋是一种比较古老而又广泛被采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为防止二次污染和填埋方便,填埋物严禁含有有毒有害物。填埋物的含水率以不妨碍碾压施工为宜。   8.0.2 回收利用可划分为三种方法:一是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的直接回收利用,比如将啤酒瓶等经过清洗后重新作为啤酒瓶使用,再如二手物品的使用;二是不再保持其原有形态和使用性能,但还保持利用其材料的基本性能,如废金属回收利用、废纸再生、玻璃再生等;三是不再保持其原有形态、使用性能和材料的基本性能,但还保持利用其部分分子特性等,如生物质有机垃圾的堆肥等。   8.0.3 有害垃圾通常可以用热处理(热解、高温焚烧、湿式氧化)等方法,改变有害垃圾的化学、物理、生物和生理特征、物质组成来进行处理。热处理可以有效破坏垃圾中的有害成分的组成结构,消灭病原体污染,使其转化为化学性质稳定的无害化渣及小分子无机物(主要是水和二氧化碳);热处理可以达到大量减量的效果,大大减少废物的体积和质量;热处理对废物内在潜在能量可以回收利用,特别适合于量大的高热值废物处理,热处理可以回收有价值的化学药品,但热处理技术设施投资大,运行费用昂贵,操作管理要求高,处理成本高。不同的危险废物要求的处理条件不同,各种工艺和设备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因此,必须根据废物的特点,合理选择合适的热处理方法。   8.0.4 厨余垃圾的生化处理既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又能保护环境,达到资源利用、变废为宝的目标,是目前最节省资源且环保的垃圾处理方式。现采用的方法是进行好氧堆肥、厌氧发酵,生产有机肥、沼气、工业油脂或发电等。  相关资料下载: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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