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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关于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附解读))

时间:2020-05-14 15:39:03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近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要求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收费标准为3.9元/床日。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   详情如下: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收费标准为3.9元/床日。实际占用床日数采取市卫生健康部门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
   二、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与医疗废物处置委托人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1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将会计原始凭证、数据、财务帐目等保存完整,期满后我委将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行情况和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关于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确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是医疗废物得以妥善处置,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支撑。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属省授权我市政府定价项目。
   我市现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2016年10月针对青岛洁城储运有限公司开展全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为: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日2.8元计费;对无法统计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实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重量每吨2500元计费。
   按照市政府决策部署,青岛海湾集团在平度新河化工园区建设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该项目投资2亿元,设计处置能力为1.65万吨/年。2019年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青岛海湾集团医疗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试运行的复函》,该项目同日起试运行,承担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工作。我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借鉴国内同类城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我市新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并征求了相关部门、部分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近期以《通知》形式下发执行。
   二、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署要求全面推动绿色发展。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从各地操作实践看,主要按床位和按重量两种基本计费方式,还包括按门诊人次数计费,或根据医疗机构医废产生量、营业面积或从业人员实行的定额分档计费等辅助计费方式。我委在制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过程中,充分吸纳国内同类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改革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计费方式,《通知》规定:对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实际占用床日数采取市卫生健康部门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按营业面积每月定额收费。此项规定,有利于推动医疗废物应收尽收,避免医疗废物混入普通垃圾,扩大污染;另一方面,避免普通垃圾混入医疗废物,浪费医疗废物的处置资源。
   三、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鉴于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距离市区较远,主要采取分区域收集、长距离运输方式(小型车在市区收集医废至中转站、大型车长距离运输医废至处置中心),该项目链条长、环节多、投入大、成本高。为合理补偿成本、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机制,《通知》规定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有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收费标准为3.9元/床日。实际占用床日数采取市卫生健康部门上年度统计的实际数据。
   (二)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费,收费标准分为五档,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下的,收费标准为200元/月;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至70平方米(含)的,收费标准为400元/月;营业面积在7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含)的,收费标准为600元/月;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的,收费标准为800元/月;营业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月。
   《通知》规定,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与医疗废物处置委托人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规定,由于青岛海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尚处于试运行阶段,《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1年。上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尚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下一步,我委将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行情况和成本监审结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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