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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0-05-30 10:56:54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发〔2019〕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科学筹划、循序渐进原则,以人民群众为主体,以镇街社区为着力点,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城市治理创新、社会文明提升的重要抓手,加快形成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法治保障、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范围,为建设宜业宜居宜游城市和现代化国际滨海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宣传引导监管,逐步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公共机构示范、市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全程分类,整体推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建立整区域推进机制,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综合实效。统筹发挥全社会各方作用,强化共治共建共享。
   3.属地管理,配套机制。各区政府(管委)履行属地主体责任,逐级传导压力,下沉工作责任,夯实生活垃圾分类基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服务,遵循“大分流、小分类”路径,探索完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倡导城市志愿服务,鼓励民间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绿色发展,技术创新。注重源头管控,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大力应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生物处理、清洁焚烧等新技术,采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效率效益。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市区建成区内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市区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不低于95%;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含再生资源回收、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四)工作安排。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分“三步走”:
   1.一年“见成效”。2020年,市区两级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全方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大幅提高市民群众的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各区在原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和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培训。公共机构率先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年内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2.两年“大变样”。到2021年底,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3.三年“全覆盖”。到2022年底,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满足需要。基本建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5%以上,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持续保持100%。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源头分类。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
   居住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单位区域,包括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商用大厦、市场等办公或经营场所,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无集中供餐或不产生厨余垃圾的可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公共绿地、广场、车站、机场、公园以及文化、体育、旅游、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烟台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各区依据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工作实际,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等规定,组织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统一外观,印制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居住区域:设置符合四分类垃圾投放需要的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细化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单位区域:办公和经营场所设置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点。产生厨余垃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公共区域: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桶式”收集容器。食物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自2020年始,市区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各类市场、主次道路,均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无物业管理的开放式居民小区、主次道路的分类收集容器,由辖区政府(管委)设置。其余区域的分类收集容器,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责任单位按要求进行设置。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
   3.公共机构率先实行垃圾分类。2020—2021年,按照《关于军队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意见》(军后建〔2017〕485号)、《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烟部队、医疗、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垃圾分类,国有企业、宾馆、农贸市场、商用写字楼等其他单位及时跟进,严格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要求,配备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宣传标识,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做好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日常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
   4.推进居住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区要深入总结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宣传发动、设施配置、收运作业、指导监督等方面的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模式。2021年,各区至少选择2个街道办事处,依托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因地制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以“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文明建设”为抓手,强化入户宣讲指导、投放现场督导、示范激励引导,促进居民生活垃圾源头精准分类,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片区内要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扩面。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
   5.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方式。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前期,各区向实施垃圾分类小区的居民免费发放带有二维码的分类垃圾袋。重点引导居民分类收集、投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使用塑料袋收集厨余垃圾的,指导市民在倒出厨余垃圾后,将塑料袋分类投放到旁边的其他垃圾桶。倡导有条件的居住小区引进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就地处理厨余垃圾。鼓励居民将旧报纸、易拉罐等残值较高的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引导居民将玻璃瓶等低价值可回收物分类投放。督导餐饮场所、单位食堂、农贸果蔬市场、大型超市等单独存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管委)
   (二)建设分类收运体系。着力构建“体系完整、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各区要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建设或改造符合分类需要的收集房、转运站等。配备标识统一、密封性好、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确保分类收集后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杜绝“先分后混”现象发生。有条件的区可探索采取定时定点、预约上门等收运方式。
   推广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两网融合”。有害垃圾运送到具备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暂存。餐厨废弃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通过现有途径,运送到餐厨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管委)
   (三)增强分类处理能力。着眼生活垃圾分类新形势和新要求,立足解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缺项,坚持末端引领,加大投入力度,短时间内补齐分类处理能力短板。
   1.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省“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市”的要求,各区加快建设建筑(装修)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解决建筑(装修)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问题。
   2.提高有害垃圾处理能力。新建有害垃圾处理项目或在现有危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基础上,增加处理内容,提升处理能力,满足有害垃圾处理需要。
   3.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按照“市级统筹、因地制宜”原则,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破解大件垃圾对市容环境和垃圾处理的困扰。
   4.关注厨余垃圾处理问题。鼓励单位、街道社区、居住小区、农贸果蔬市场就地处理厨余垃圾。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适时启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工作,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处理问题。
   组织园林绿化企业通过破碎、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绿化垃圾,实现绿化垃圾分流和减量。指导各区建设布局合理的垃圾分拣转运站、投放点,实施垃圾分流分类。严禁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文明创建工作的内容,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楼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资源为载体,全方位向广大市民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动员能力,依托街道社区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广泛发动社区党员骨干、楼道长、志愿者、退休居民等群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监督。共青团要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青少年志愿者深入基层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进宾馆、进窗口、进军营等“十进”宣传活动,形成人人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管委)
   (五)夯实学校和文化教育阵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深入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通过“家校社”互动等活动,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各区政府(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统筹、区负责、街道实施”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体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推动辖区垃圾分类工作向纵深开展。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宣传(文明办)、共青团、妇联、总工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市级各责任部门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区两级政府(管委)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财政补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经费监管措施,强化经费使用审计和绩效评价。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里将根据工作进程适时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查。各区政府(管委)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督导各级公共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的原则,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实行行业与属地相结合的分级检查考核制度,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完善垃圾分类督查考核标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要予以表扬激励;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通过约谈、通报、问责等形式,予以批评鞭策。
   (四)强化法制保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与管理地方立法,加快研究出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限制过度包装、控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净菜上市、垃圾源头减量、对垃圾分类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管理机制,不断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与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体系。建立多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垃圾分类全过程的执法监督。全面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渠道,通过开通投诉监督热线电话、设立媒体曝光栏目等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形式,加强线上线下交流互动,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逐步建立起“软引导”与“硬约束”相结合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治理机制。
   (五)逐步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大力改进产品包装,限制过度包装,在生产、流通环节中减少垃圾产生。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进“净菜上市”,开展“光盘”行动,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减少餐厨垃圾。
   本方案自 2020 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6 月 30 日
   相关阅读:7月1日起施行,烟台“三步走”落实垃圾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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