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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充分体现“绿色”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

时间:2020-07-01 09:37:55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2020年6月30日上午10点,生态环境部召开6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华夏时报:全国人大最近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请问《民法典》哪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哪些意义?
   别涛:《民法典》的颁布,全社会都很关注。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求是》杂志发表题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署名文章,深刻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绿色”的成分,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中。这个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规范,来推动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绿色”《民法典》对于推动环境的改善和中国的绿色发展,将发挥它独特的重要作用。
   其中有一些规定我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一是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绿色”原则成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二是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比如,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三是《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侵权责任编还明确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创新。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这几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生态环境部门将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落实到相关的生态环境专项立法工作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衔接协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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