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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20-07-24 16:17:57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美丽城镇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现将《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美丽城镇建设办公室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精神,为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对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设区市;
   2.有关县(市、区)。
   二、考核时间
   每年12月由省美丽城镇办组织对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对设区市考核
   1.考核内容
   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设区市考核细则(附件1)。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设区市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设区市开展自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县(市、区)考核
   1.考核内容
   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县(市、区)考核细则(附件2)。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设区市美丽城镇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县(市、区)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县(市、区)开展自查,设区市进行核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4)设区市核查汇总表。
   四、考核评定
   考核分值设置为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和扣分项10分。省美丽城镇办根据各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优秀设区市;由设区市按20%的比例推荐优秀名额,省美丽城镇办进行审核,综合评定优秀县(市、区)。评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发文通报。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省美丽城镇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标题:《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 相关资料下载: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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