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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避免采取“一刀切”应急减排方式

时间:2020-10-15 08:45:05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发布了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为原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贵州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应急总指办〔2019〕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省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省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四)预案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涉及省级应急预案、市(州)级应急预案、县级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省级应急预案是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地市级应急预案是在省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县级预案或实施方案重点在于措施落实,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度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和统一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接收、汇总、研判、处理、报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指导开展宣传工作。
   2.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会同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督导全省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油)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省气象局: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各市(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4.省委政法委:负责督导维护重污染天气下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指导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污染减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
   6.省教育厅:负责督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
   8.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全省或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受污染区域相邻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做好限行准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9.省民政厅: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有关省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督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的应急响应措施。
   13.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调度汇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督促市(州)政府对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指导督查各地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5.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6.省林业局: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17.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净化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检验工作及油品检验工作。
   18.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9.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2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21.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务用车限行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出建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建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
   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组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六)省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监督考核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七)市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以下要求成立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成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重度污染、严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工作。
   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县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修)定重污染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与相邻市县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三、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地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填报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把清单作为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附件,向社会公开。每年定期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须包含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同时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等。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二)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核算。
   各地减排基数应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尽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各地及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三)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市(州)必须将应急措施落实到各县(市、区、特区),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工业源减排措施具体到生产工艺环节,做到“一厂一策”。对涉及民生的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对于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建议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警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5)交通流量大的重要交通干线,大型施工场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6.根据污染因子,将重污染天气风险种类分为:
   (1)二氧化硫(SO2)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2)氮氧化物(NOx)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3)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4)一氧化碳(CO)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5)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6)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7)其它污染因子为首要污染物引起的重污染天气。
   (二)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两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全省预警。
   1.城市预警
   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
   黄色预警: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间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各地应按照本预案的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执行,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各地可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可吸入性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门槛,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省级预警
   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分为两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橙色、红色。
   橙色预警:监测预测全省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监测预测全省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市、区、特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1.发布主体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红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发布。
   省级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污染程度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方式
   (1)城市级预警发布方式
   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由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
   四是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
   (2)省级预警发布方式
   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通过省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州)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发布。
   四是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发布内容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趋势,并及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送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调整与解除权限按照发布权限实施。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五)信息报送
   1.时限要求
   当某一城市出现重度污染天气(当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当出现省级严重污染天气(三个及以上相邻设区市或四个及以上不相邻设区市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报送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情况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省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Ⅱ级、Ⅰ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时,按照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指引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石化、玻璃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重污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全市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四是VOCs减排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五是其他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建议性应对措施
   一是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是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五是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六是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建议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企业应优选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优先对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窖、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石化、玻璃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企业,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长期停产企业不纳入应急减排范畴;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全市范围内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四是VOCs减排措施。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五是其他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建议性应对措施。
   一是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
   二是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级以下燃煤发电机(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三是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四是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五是仅允许企业在每天12时到16时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受影响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地区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地区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地区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重点行业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执行。
   二是移动源应对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对主城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车辆通行;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四是VOCs减排措施。停止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活动。
   (4)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省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地区的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重污染天气危害。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由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城市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省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Ⅱ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信息发布
   政府新闻办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空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降低建筑喷涂和粉刷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重污染天气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监测、预警、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警等相关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机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宣传保障
   人民政府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管理和组织开展评估,生态环境部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十、附则
   1.名词术语:
   城市: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指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2.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企业单位要制定本企业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3.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贵州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避免采取“一刀切”应急减排方式 相关资料下载:《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附件.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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