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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金融、环责险、环境信息披露 深圳有新规

时间:2020-11-23 14:31:49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为全国绿色金融法治化发展提供了先行示范。
   条例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要求部分金融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同时,条例明确了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还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据了解,此次条例的发布与2018年深圳《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的18条绿色金融支持政策进行了深度衔接。
   总的来看,条例分为9章73条,对总则、制度与标准、产品与服务、投资评估、环境信息披露、促进与保障、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部分重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
   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相关的资产评估、认证、咨询、资产处置等服务;
   支持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五十。归属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可以向社会资本让利,其中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最高让利可以达到百分之百;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绿色金融活动予以补贴、贴息或者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微企业的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纳入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
   其中,对于环责险也有涉及: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其他绿色保险业务;
   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环境高风险企业未投保或者续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处保险费三倍罚款。
   哪些主体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类别披露环境信息?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
   (二)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
   (三)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
   另外,以下主体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
   (一)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
   (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三)资产管理规模五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
   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虚构、捏造数据或者信息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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