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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0-11-24 09:03:16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为加强大庆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解决城区餐厨废弃物处理不规范,造成“潲水猪”、“地沟油”等问题,实现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治理目标,现已制定了《大庆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初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障该办法符合大庆实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社会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508室(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体育街9号,邮编:163300),或发送电子邮件至gufeike2020@163.com。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2020年12月11日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大庆市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城市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城市餐厨废弃物运到城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收运城市餐厨废弃物后,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城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城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餐厨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城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未经批准擅自终止收运餐厨废弃物,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处置餐厨废弃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的。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和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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