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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2-11 16:42:52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各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现医疗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治理与分类施策、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管理。
   1.强化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医疗机构要规范分类,明确流程,形成院内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管理系统。探索建立“安徽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信息化监管平台”,做好与“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衔接。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立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专用监管账户,对医疗机构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实施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全程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交接、处置过程,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管控。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2.落实管理责任。明确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在紧密型医联体内实行一体化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安排部署,适时将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推进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督考核机制,督促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主体责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全面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
   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体系。各市、县(市、区)全面摸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2020年底前,每个设区的市至少有1个符合标准、运行稳定、满足不同类型医疗废物处置需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设立专用医疗废物储存间;村卫生室、诊所等应按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场所。2022年6月底前,统筹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每个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处置及时有效、科学规范。各市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满足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应急状态下医疗废物处置需求。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施设备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全力补齐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切实加强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实施分类收集,确保应分尽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规范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速度和产生量适当增加转运频次,力争日产日清。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负责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医疗机构要主动与城市管理部门对接,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袋)等不同材质种类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分类,集中移交有能力的回收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严禁将药瓶、输液管以及其他医疗废物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混装,严禁对输液瓶(袋)擅自处理,确保可追溯。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全省统筹布局至少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回收利用企业签订协议,确保全省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回收利用企业在现场交接、回收利用等过程中发现存在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痕迹,混有药瓶、输液管或针头、存留有明显药液、混有其他医疗废物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废物来源所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并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安全处置。充分利用第三方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监管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健全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输液瓶(袋)源头管控。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省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转运不规范,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医秘〔2020〕149号)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整治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要加强与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配合,2020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推进建立医疗废弃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设立与注销情况、医疗废物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及时督促指导和通报交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配合)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各市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地理位置、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卫生安全管理履行主体职责。加大对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监管力度,对医疗机构因违规输出输液瓶(袋)、违规输出造成污染的输液瓶(袋)、输出不能溯源的输液瓶(袋)、将药瓶和输液瓶(袋)混装输出等造成生态环境、人身健康危害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省、市、县主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负面曝光力度。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标题: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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