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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13 08:52:21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关于印发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淮海国际港务区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4日
 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加强《徐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日常管理,提升工作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架构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奖励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奖励办法》实施、审查案件及研究核准奖励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有奖举报办公室(设在信访办),负责举报受理、案件交办、短信回复、奖金核发、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奖举报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
   成员:办公室、综合业务处、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财务和审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水处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科室、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一、二、三大队、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保障中心、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部门负责人。
   有奖举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办负责人兼任,并设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财务和审计处负责举报奖励经费落实及有关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负责《奖励办法》合法性审查、涉及有奖举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规性审查、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等;
   (三)市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保障中心负责有奖举报平台开发、运行及微信公众号挂载等相关工作;
   (四)信访办负责举报案件的举报受理、案件交办、短信回复、奖金核发、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
   (五)机关党委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施行《奖励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有奖举报相关宣传工作;
   (七)其他处室或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做好有奖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八)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负责对移交至本辖区的有奖举报案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和调查取证等有关工作。
   三、工作流程
   原则上按照《信访条例》、涉密工作流程等规定办理。
   (一)举报受理
   信访办通过有奖举报平台、来信、来访接收有奖举报线索。举报内容属于《奖励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予以登记受理;举报内容不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时限要求:自接到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受理各项工作)
   (二)案件交办
   信访办将已受理的案件加密交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办理;属于重大案件的,呈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具体工作批示进行交办。(时限要求:自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交办各项工作)
   (三)案件调查
   接到交办的有奖举报案件后,由案件承办单位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查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出具处罚文书、行政命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执法笔录复印件、照片、立案材料或移送材料等加密反馈至xzhbyjjb@163.com邮箱。(时限要求:案件承办单位自接到有奖举报案件后30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各项工作,并向举报人电话反馈现场调查情况;情况复杂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可申请延期。)
   (四)奖金核发
   信访办收到生效案件处罚文书、行政命令、刑事立案文书(或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材料后,依照《奖励办法》第七、八、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奖励金额,按月或按季度做好奖金核发计划。具体步骤如下:1.办理手续。信访办通过受理举报时确认的电话、手机短信等通知举报人在30日内办理奖金核发手续。举报人可当面递交或邮寄并本人身份证和与本人姓名一致的借记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材料真实性由举报人负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自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2. 奖金核准。信访办汇总形成当月或当季度的举报奖金列支明细表,按程序呈执法局办公室(财务)、执法局分管及主要领导进行审批,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规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3.发放奖金。经研究决定同意核发的,信访办将举报奖金列支明细表报执法局办公室(财务),完成奖金发放程序。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奖励标准细则
   (一)奖励原则
   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举报环境污染犯罪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重奖,对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和协助查处的的贡献程度,将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重大贡献,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或者协助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较大贡献,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一般贡献,举报人未能提供被举报人具体名称,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搜集证据,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对符合《奖励办法》规定举报范围的,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1.对举报第七、八、九条列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则按行政处罚金额5%计算奖励金额(同时根据贡献等级确定的奖励金额,两者按就高原则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举报“两高司法解释”中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5万元;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或“从重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最低奖励10万元;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且“从重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20万元;
   3.奖金发放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公安的移送文书等为依据,不受处罚最终执行情况的影响;
   4.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对举报人采取责令改正、停产整治等行政措施,未进行罚款处罚的,经案审会讨论,根据违法情节及举报人协助调查程度确定奖励金额;
   5.内部知情人员举报的,须由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加倍奖励,最低400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6.由于历史遗留或有关政策等原因,被举报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为非被举报人原因造成的,不予物质奖励;
   7.未尽事项由领导小组审议。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息保密。一是信访办设专职人员负责有奖举报平台案件接收、信件拆件、来访接访、信息登记、呈批、交办等前期环节;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申请专用电子邮箱并设专职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接收案件。二是各单位要加强有奖举报信息管理,参与有奖举报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务必要严格做好案件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在公众场合讨论与有奖举报案件有关的事项,严禁向无关的人员出示或传阅有奖举报有关信息和内容。
   (二)严谨案件受理。信访办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线索的审查工作,严格对照《奖励办法》的有关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进行逐一审核。符合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的,尽快受理;明显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从严抓好执法。案件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前要加强与举报人沟通联系,并严密做好部署和前期暗访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取证,严格做好违法案件审查和处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将案件办成铁案,并从严从重处罚,提升有奖举报制度的震慑力。
   (四)认真落实回复。一是案件承办单位在完成现场调查后,要尽快向举报人电话反馈现场调查情况,但不得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给予定性或作出承诺;二是信访办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其中,对已明确符合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直接告知举报人调查结果;对初步符合奖励条件但仍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最终确认的,只告知举报人案件处理的进度,并提醒举报人等待进一步的通知。
   (五)加强档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有奖举报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合局机关党委、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调阅资料和审查。其中,信访办要加强有奖举报案件线索等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财务)要做好奖金列支明细表、支付证明等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案件承办单位和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要做好案件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六)强化内部监督。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自律,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落实保密工作要求。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参与有奖举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如发现泄露信息、弄虚作假、包庇违法、玩忽职守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广泛宣传报道。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要会同信访办做好有奖举报系列宣传报道工作,提升有奖举报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不定期选取有奖举报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达到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良好效果,在社会上营造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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