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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26 09:36:58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各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水利厅   附件
   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提升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由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县为单位对《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次验收以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指标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验收体系涵盖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养殖业污染防治、农业投入品优化调整与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等五项主要任务共29项指标。
   第五条 验收采用评分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指标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验收)。
   评分细则详见附1。
   第六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市级验收。各市按照本办法对各县《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报告(附任务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直相关部门。
   (二)部门审查。省直相关部门对各市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2021年1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组织抽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于2021年1月11日至22日实地抽查部分县《实施方案》任务完成情况。
   (四)综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提交的验收报告、省直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实地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21年1月31日前作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市通报验收结果。
   对未通过验收的县,或者在验收过程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县,或者存在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相关资料下载:《山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实施情况验收办法(试行)》评分细则.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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