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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发布 试行2年

时间:2021-01-21 14:10:09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贺政规〔2021〕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贺州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为加强贺州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函》(桂建函〔2018〕7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市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从根本上治理乡镇小流域水污染问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我市乡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贺州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乡镇,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三、征收主体及征收方式
   使用乡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对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经县(区)级以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有关“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规定,八步区、平桂区所辖乡镇按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0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各县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辖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已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城区和县城所辖乡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缴存及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
   各县(区)所征收污水处理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实际处理量、排水管网维护等服务质量和数量,并结合污水处理后排放达标情况计算支付,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其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的污水处理相关服务合同核算的金额,依法依规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污水处理企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区)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企业、经营户、个人自觉地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力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严格规范程序,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的调查分析,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适时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调价机制。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正式施行或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
   八、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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