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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16 09:14:01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市质监中心、市分类中心:
   为切实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9〕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残液等收运环节污染整改,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 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
 
  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9〕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残液等收运环节污染整改,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整改
   对照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的问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属地管理、行业指导、部门联动、标准明确、分类施策、监督有力为原则,规范垃圾残液、各类冲洗水的收集、处置工作,严禁垃圾残液随意抛洒,杜绝冲洗水违规排放,解决垃圾清运车辆跑冒滴漏、作业扰民等问题。
   (二)坚持举一反三,完善体系建设
   建立收运有序、处置规范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转运、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优化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模式,建成与分类清运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建设。
   (三)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监管机制
   树立科技创新理念,加快推广新型清运车辆、污水收集处置装备的使用,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加强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全流程监督检查,将清运环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一网统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警示发现和及时整改机制。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
   至2021年9月底,建成与分类清运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配套设施,实现垃圾残液集中收集、达标处置,各类冲洗废水规范排放,解决生活垃圾残液违规排放和作业车辆冲洗水污染环境问题。
   (二)中远期目标
   至2023年底,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建设,形成国内领先的收运转运体系和智能化监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实现技术领先、管理闭环、设施配套、作业规范。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源头管控
   一是强化垃圾投放点、交付点管理,减少投放交付环节雨水等进入垃圾桶。二是优化垃圾桶冲洗工艺,避免冲洗水在垃圾桶内残留。三是严格落实湿垃圾“日产日清”制度,鼓励推行一日两次清运模式,减少湿垃圾存放时间过长导致的异味和发酵后产生垃圾残液等问题。
   (二)规范清运作业
   一是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二是严控清运过程污染,严禁垃圾残液随意倾倒抛洒、冲洗废水违规排放。三是不断优化调整清运作业模式,在有条件的区域试点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的湿垃圾清运模式。四是合理调整转运场站布局,有效提高生活垃圾转运效率,缩短生活垃圾运输距离和时间,减少生活垃圾在车辆内的密闭存储时间。
   (三)加强车辆管理
   一是明确车辆标识,严格落实分类收运,规范车辆涂装,施行专车专用。二是加大技术革新,对老旧车辆进行设备改良,加大车辆储水能力,增强车辆密闭性能,确保清运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跑冒滴漏。三是加快车辆更新换代,重点是加大对现有不符合密闭运输的湿垃圾清运车辆更新力度,尽快全面实现湿垃圾全密闭运输。
   (四)规范废水处理
   1、规范垃圾残液收集处置
   各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垃圾残液集中或流动收集点,做到垃圾残液“应收尽收”,形成垃圾残液“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布局,或按“残液随车、全部入箱”的模式运送至末端处置设施。垃圾残液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2、规范小压站废水处理
   小压站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居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严禁将小压站作业范围外的废水运送至小压站进行排放。
   3、规范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废水处理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含具有冲洗功能的停车场)须办理排水许可证,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应集中收集,外运至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4、规范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垃圾转运站应规范建设、手续齐全(如土地产权证、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难以补全手续的应按照需求重新规划选址建设转运站。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日转运规模150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须办理排污许可证,规模以下的须填报排污登记表。垃圾转运站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自身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应收集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自身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应集中收集并外运至有处理能力的焚烧厂、填埋场等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垃圾转运站应按照转运设计能力规范运行,防止因超负荷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垃圾清运、转运企业应建立车辆倾覆、集装箱破损(倾覆)等意外情况导致的残液泄漏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处理。
   (五)完善监管体系
   1、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垃圾清运、转运企业应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严格作业要求,并将责任层层压实,落实到人。
   2、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市-区-街镇-作业单位”四级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强化数据分析,注重结果反馈,形成检查、发现、整改、督办“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并将垃圾残液及冲洗水违规排放等内容纳入企业评议办法及市对区、区对街镇的考核体系。
   3、建立检测机制。各区应每月对辖区内各类环卫设施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水质检测,发现超标排放的应督促立即整改,市级层面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对多次发现问题的区进行行业通报。
   4、发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参与规范清运监督,可通过设立有奖举报、建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推进智慧监管。整合现有清运车辆监控系统,合理增加摄像头、放水口传感器、称重系统等监控装备,充分运用“大数据、大平台、大智慧”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将监管内容纳入“一网统管”平台,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全过程监管。
   四、时间节点安排
   (一)开展全面排摸,即知即改(2021年3月底前)
   各区应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全面禁止垃圾残液及冲洗水违规排放,明确垃圾残液及各类冲洗废水应急收集、处置架构和渠道,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就生活垃圾清运作业过程中的垃圾残液、各类冲洗废水收集处置等进行全面排摸,登记造册。发现违规情况,要立即整改、严肃查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责任,确保辖区内全面杜绝此类问题。
   在全面排摸的基础上,各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湿垃圾车辆更新配置计划和垃圾残液集中收集处置和冲洗水规范排放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节点,责任分工以及整改清单。
   (二)全面落实阶段(2021年9月底前)
   各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属地责任,规范辖区内小压站、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含具有冲洗功能的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置设施等各类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善分类清运体系配套设施,各类废水规范处置,建立动态发现机制,杜绝废水违规排放行为。其中嘉定区在3月底前,青浦、闵行区在6月底前完成。
   (三)提升完善阶段(2023年年底前)
   各区应根据工作要求,注重顶层设计,完善清运体系,强化装备升级,加强人员培训,严格落实人员、资金、场地等保障措施,规范建设各类环卫设施,完善设施布局、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配套、清运车辆的更新、智能监管的构建等,确保至2023年底,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成熟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作业企业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提高思想站位,要严格落实垃圾清运、转运企业的主体责任、属地街镇的监管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考核责任,做到工作部署到位、计划落实到位、责任监管到位。
   (二)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作业规范
   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作业企业要加大对垃圾清运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逐步形成岗前培训、定期轮训的管理体系,增强作业人员的服务意识、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加强组织协调,健全管理机制
   市质监中心、分类中心要建立专项巡检机制,对各区垃圾运输车辆清运过程中的抛洒滴漏情况、车辆集中冲洗点、小压站、转运站、末端处置设施的垃圾残液、冲洗水收集处置情况开展抽检,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并督促各区立即整改。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与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执法、房管等管理部门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做到日常监管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加强信息沟通,针对违规排放垃圾残液的车辆、违规排放废水的各类设施,应明确处罚举措,加大处罚力度,完善通报、约谈、考核制度,确保生活垃圾清运规范作业常态长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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