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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5-25 16:52:57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2号),规范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沿海各地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 4月 16日
   福建省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2号),规范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沿海各地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沿海六市一区(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宁德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实行“强化引导、注重实效、奖惩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具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每年分解下达年度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市县做好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等,同时将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成效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
   沿海六市一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地方组建“海上环卫”队伍,保障海漂垃圾全覆盖、常态化清理,实现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同时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按时报送资金项目执行等情况,加快项目建设,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支持范围具体包括:海漂垃圾打捞清理收集转移处置、“海上环卫”队伍培育、能力建设、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事项等。
   第六条 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海岸线长度、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成效作为分配因素。具体标准如下:
   2021年,根据沿海六市一区海岸线长度,按每公里1万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分配。2022—2023年,每年根据上年党政领导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中海漂垃圾综合治理项目考核结果,总分按100分计算或换算,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每公里海岸线1万元拨付奖补资金;得分在80分(含)- 90分(不含)之间的,按每公里海岸线0.9万元拨付奖补资金;得分在80分以下的,按每公里海岸线0.8万元拨付奖补资金;剩余奖补资金按海岸线长度同比例奖励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于当年度10 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70%。次年初,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市级财政、生态环保部门。
   沿海六市一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省级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并向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报备。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展、资金投入(含市县投入)、预算执行、绩效自评等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第八条沿海六市一区政府主要负责部门应牵头组织编制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绩效和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市县投入资金预算等。
   第九条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每下年度根据上年度各地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奖优罚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沿海六市一区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强化绩效运行监控,严格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奖补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沿海六市一区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期限截止至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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