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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1-06-24 13:05:21 来源:闽商界 作者:青鸾传媒 点击:
关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增强环保科研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研究形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2021年6月15日-6月28日,如有意见,请将意见发送至邮箱。联系人:翟彪。 2021年6月15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环保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环保科研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环境科技项目”),是指由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在贵州省境内实施的环境科技项目。
第三条 环境科技项目直接面向贵州省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需求,围绕全省生态环境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着重推动解决全省环保工作中突出的环境问题、环境管理和环保重点工作中急需的重大科研问题。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区域污染状况和生态环境、辐射环境状况调查研究;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生态保护及其他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重大环境政策、法规的调研报告;制定和修订地方环境标准;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研究及示范、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技术、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环境科技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实行动态更新、集中审查、统筹安排。
(一)动态更新。环境科技项目据实进行申报入库,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生态环境管理工作需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对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急需解决的科技难题,及时提出研究申请。填报《环境科技项目需求表》和《科技项目预算明细表》,需求表应明确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提交成果等,预算明细表应详细填列开展环境科技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支出科目、测算明细、测算依据等。直属单位提出的环境科技需求,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由业务处室进行报送。
(二)集中审查。科财处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审查,组织生态环境领域和财务方面的专家重点对环境科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算概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且申报处室、直属单位无意见的环境科技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管理。
(三)统筹安排。科财处根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和环境科技项目储备库情况,提出年度环境科技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厅党委审议同意后,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适宜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或生态环境敏感项目、涉密项目等不宜政府购买服务的科技项目,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其它机构等;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签订《环境科技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签订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担单位和人员,提交的成果、经费预算、完成时限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任务书中的进度和预期目标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督促指导,确保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符合实际需求。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合同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若确需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指导处室同意盖章后方可变更,并报科技财与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条 按照科技项目实际工作需要,以合同约定明确研究周期。凡是研究结束时间前未办理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处罚,如情节严重,可终止项目并收回研究经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环境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及《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认真履行好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签订《环境科技项目合同》后,按审定金额分比例(首期支付70%左右)支付,项目结题验收后支付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被终止实施的项目,省厅组织清算,剩余资金按结余资金处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限和要求,完成项目并及时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以合同约定内容为依据,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 《环境科技项目合同》;
(2) 合同约定提交的研究报告;
(3) 项目经费的财务报告;
(4) 项目成果简介。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由科财处组织,业务指导处(室)、验收专家及项目承担单位参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将《环境科技项目验收表》、结题报告、成果简介和电子文档及时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半年之内,修改完善有关项目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延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推迟完成的原因并参照第十条确定新的完成期限执行,经业务指导处室同意盖章后,报科技财与务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部门或领导临时交办的特殊环境科技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黔环通〔2011〕1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环保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环保科研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贵州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我处对《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办法共五章25条,分为:总则、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附则。相较于原管理办法的10条,新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如下:
1.总则:共3条,阐述了办法编制依据、目的和原则,明确了项目类型。
2.项目管理:共7条,阐述了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方式,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实行动态更新、集中审查、统筹安排,明确科技项目申报要求及审核程序,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确定,使立项工作更严谨,环节更完备。
3.资金管理:共4条,阐述了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要求承担单位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以及对环境科技项目经费按照项目采购成交金额分比例支付。
4.验收管理:共8条,阐述了验收总体要求和有关各方职责,项目验收所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申请进行延期验收的要求。
5.附则:共3条,阐述了有效期限和解释权等内容。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项目申报上,按照原科技项目管理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处室、直属单位征求项目需求,项目申报时间集中,过程短,要求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没有足够时间结合自身需求进行详细思考,使得科技项目与自身业务需求联系不紧密。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第四条中,修改了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方式,实行动态入库方式,各处(室)、直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对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急需解决的科技难题,提出课题研究申请,纳入研究储备中,科技财务处按照年度资金情况,以及当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对储备库中科研课题进行筛选,提出下一年度科技项目及课题建议。
2.资金管理中,原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申报资金一次性支付,对项目承担单位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虽然要求承担单位缴纳10%的金额作为项目保证金,但由于部分单个项目经费少的缘故,项目保证金数额不大,使得项目承担单位对此不够重视,没有深入开展研究工作。新修订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资金管理执行规定,按审定金额首期支付70%,项目结题验收后支付剩余30%。
3.项目管理上,一是原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业务处室未参与到科技项目研究管理中,使得项目研究与实际业务工作结合不紧密,研究成果无法推广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新修订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由各业务处室作为项目指导处室,参与到项目的各个环节中,负责督促项目进度及研究成果质量,保证科技项目的时效性,进一步强化在污染防治攻坚中的科技支撑作用;二是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未完成该项目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其他项目”,允许具有较强科研技术团队负责人,在不影响即有科研项目进度的情况下,同时承担多个科研项目;三是明确处罚机制,新修订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加强对未办理延期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管理,明确省厅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处罚,如情节严重,可终止项目并收回研究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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