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发展过程信托起源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产业,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产业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 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蒙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置惩罚。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力完整的信托概念,而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从操纵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
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根据其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停增多。
根据英国其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其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资助教会挣脱倒霉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瓦解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简直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术语释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产业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产业,并处置惩罚其收益。
认识差别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接纳差别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异。历史上出现过多种差别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告竣完全的共识。
国内概况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停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辛巳年)出台了《》,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产业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发布的《》第二条)。
基本术语信托行为
在告竣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别的,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根据差别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差别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须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分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产业
信托产业是指通过信托行为从委托人手中转移到受托者手里的产业。既包罗有形产业[1]
,如股票、、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罗无形产业,如,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罗一些自然权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所要到达的目的,如委托人为了产业宁静或为制止投资风险同时取得高额收益等。
受益权证书
受益权就是享受的权利。而受益权证书就是证明受益权的存在和内容的证件。如信托存款证书。
信托报酬
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部分在管理信托事务后所取得的报酬。信托报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续费,也有少量存贷差别。信托报酬的多少,依据受托人付出劳动的多少和在中所起的作用巨细,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议定。
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产业的责任。信托责任是在信托关系建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辩论,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获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
信托责任是指受托人对转移资产且不到场管理的人所负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股东,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资产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是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转移资产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用得比力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套用上面的概念,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企业管理层/股东,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运作企业资产
的责任。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罗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建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产业,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负担着管理、产业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老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产业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批准建立的,属于。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建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产业。
① 信托产业的范围:
信托产业是指受托人答应信托而取得的产业;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产业而取得的,也属于信托产业。信托产业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产业。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产业不能作为信托产业;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产业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产业。
② 信托产业的特殊性:
信托产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独立性,包罗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产业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产业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产业作为其遗产或清算产业;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产业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产业。
B.信托产业与受托人固有产业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产业与固有产业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产业。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产业: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产业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产业的所有权。
③ 信托产业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产业的管理运用,信托产业的形态可能发生变革。如信托产业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酿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酿成现金,出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产业,其性质不发生变革。
④ 信托产业的隔离掩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产业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相比的优势。
⑤ 信托产业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产业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产业的,对信托产业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职能作用基本含义
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
基本职能
是。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产业,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建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负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产业,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产业。
信托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职能发挥的结果,包罗:
① 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产业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获市场机会,为信托产业的增值提供了重要包管。
② 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产业,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③ 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产业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产业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产业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④ 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⑤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但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托特点
① 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产业管理制度。
② 信托产业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 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 信托产业具有独立性。
⑤ 产业权是信托建立的前提。返回搜狐,检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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